非所宜言
秦汉时期惩治不当言论的罪名
非所宜言是秦汉时期。该罪名未明确界定具体构成要件,成为统治者压制批评意见的司法工具,典型案例包括秦二世对评议陈胜起义性质的儒生治罪、汉代陈汤因奏疏内容遭弹劾等法家思想指导下言论管控体系的核心内容。作为封建社会文字狱的早期形态,该罪名在秦汉两代共延续四百余年,对后世专制王朝的言论管制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罪名源起与演变
秦朝建立后推行法家李斯
法律特征解析
该罪名具有三重法律特性:
典型案例分析
秦代博士案
。此案显示该罪名已成为消灭异见者的司法手段。
汉代陈汤案
建昭三年(前36年),西域都护匡衡
司法实践影响
该罪名导致三个社会后果:
法制史地位
该罪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作用:
据《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秦汉两代涉及该罪名的案例共计53件,其中秦代23件、汉代30件。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9 17:31
目录
概述
罪名源起与演变
法律特征解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