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所宜言
秦汉时期惩治不当言论的罪名
非所宜言是
秦汉时期
。该罪名未明确界定具体构成要件,成为统治者压制批评意见的司法工具,典型案例包括
秦二世
对评议
陈胜起义
性质的儒生治罪、汉代
陈汤
因奏疏内容遭弹劾等
法家思想
指导下言论管控体系的核心内容。作为封建社会
文字狱
的早期形态,该罪名在秦汉两代共延续四百余年,对后世专制王朝的言论管制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罪名源起与演变
秦朝
建立后推行
法家
李斯
。
法律特征解析
该罪名具有三重法律特性:
。
典型案例分析
秦代博士案
。此案显示该罪名已成为消灭异见者的司法手段。
汉代陈汤案
建昭三年(前36年),
西域都护
匡衡
司法实践影响
该罪名导致三个社会后果:
《
汉书·王莽传
王莽
法制史地位
该罪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作用:
据《
中国法律制度史
》研究,秦汉两代涉及该罪名的案例共计53件,其中秦代23件、汉代30件。
参考资料
【佳铁•徜徉法制史】秦代刑事法律的主要罪名
.腾讯网.2022-06-26
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演进的规律
.民主与法制网.2020-03-21
辛德勇读《赵正书》︱哪有不讲《诗》《书》的儒生
.百家号.2019-03-03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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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罪名源起与演变
法律特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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