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职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周工时≤24小时的用工形式职工
非全日制职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立的特殊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该用工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且支付周期最长15日。用人单位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养老及医疗保险为非强制性缴纳项目。劳动合同允许采用口头协议形式订立且禁止设定试用期,劳动者可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时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标准
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津贴、非货币性收入等。例如,河南省新乡市和洛阳市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乡市区为一类行政区域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其他县(市)为二类行政区域21.1元;洛阳市区、新安县、栾川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为21.1元。类似地,湖北省自2025年12月1日起也调整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依次为24元、21.5元、20元。该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执行。
社会意义与管理建议
该制度通过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工伤保险除外)促进灵活就业。用人单位需重点管控三类风险:工作时间超标引发的劳动关系性质争议、工资支付周期超限导致的违法风险、工伤保险漏缴造成的工伤赔偿纠纷。专业机构建议采取电子考勤存档、工资分账管理等措施提升合规性。
此外,人社部门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等维权渠道,并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罚,包括责令支付差额、加付赔偿金,以进一步防范工资支付周期超限等违法风险。
法律定义与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实施后法律层面已无临时工概念。
用工形式特点
劳动合同规范
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确立劳动关系,但书面协议更利于权益保障。合同中禁止设定试用期条款,且不得将实际符合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关系伪装为非全日制形式。2022年典型案例显示,某企业因要求劳动者日均工作5小时(超过法定4小时标准)被法院判定需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缴纳
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此属强制性义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则采取非强制模式,劳动者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实行特殊政策,要求企业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终止
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工资结算需在终止当日完成。2025年劳动仲裁案例显示,某餐饮企业因拖欠非全日制员工离职前7日工资被判支付双倍赔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7 19:29
目录
概述
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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