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1879—1918)是美国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以对法律概念的精细化分类著称。他曾在
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其代表作《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提出了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分析框架。霍菲尔德将合法权益分为法律请求、法律自由、法律能力和法律豁免权,并强调法律概念分类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为法律现实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他的理论被广泛应用于
法理学、权利研究及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判等领域,对后世法学研究影响深远。
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出生于1879年,曾就读于加州大学和哈佛大学。1905年起,他担任斯坦福大学教授,1914年转至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霍菲尔德作为分析法学派的典型代表,其学术生涯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
霍菲尔德在1913年发表的论文《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系统区分了四种基本法律关系:法律请求(right)、法律自由(privilege)、法律权力(power)和法律豁免(immunity)。他强调严格考察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主张通过精确的概念分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这一理论框架被应用于民生保障等领域,成为界定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霍菲尔德的理论对分析法学和
现实主义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他提出的法律概念分类体系不仅成为法理学经典教材内容,其理论还被用于重构民行交叉案件审判模式。
耶鲁法学院在其现实主义教育观中融入霍菲尔德的分析方法,强调法律条文与司法经验的结合。直至21世纪,其论文集仍被重印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