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是一个汉语词语,指在
地役权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地役权涉及需役地和
供役地两块土地,地役权人通过合同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土地效益。
法律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
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役地是地役权关系中为获得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土地。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宗地档案中。
属性特点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它作为附着于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必须随需役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必须一并转让,且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违反从属性则行为无效。
需役地的存在具有特定目的性,取决于地役权人对自己土地利用利益的主观认识和理解,这使得地役权的设立和内容具有较强主观色彩。
应用领域
矿山企业需役地的客体种类较多,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统
地役权的客体范围主要是地平面,而随着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现代矿业开发对地役权土地利用的需求逐渐走向立体式,越来越多地向地下、向空间的多维利用方式发展;传统地役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在一块土地,现代矿业开发对地役权的需要,往往在数个相连的土地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役权,即以同一用益方式行使的役权扩及于数个相连的土地。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运输就是一种现代地役权的行使。矿业开发地役权主要集中在矿业开发通行权方面。矿山企业为矿产勘探、开采、加工和运输而在开放性矿区周边的土地上修筑通行道路、电力线路、输送管道、架设桥梁等,均应属于通行性权利。
保护地役权通常采取签订保护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双方分别称作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需役地人多是政府或非营利社会组织这类公共利益代言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单位(比如大学或者基金会)或个人。获得保护地役权之后,需役地人将向供役地人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也有权对土地保护利用活动进行监督。不同于传统地役权中供役地和需役地需要非常明确,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间也并非必须是毗邻的,供役地只需要与需役地有生态关联即可,而对需役地并无更多要求。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需役地人并不需要真实拥有一块作为需役地的土地。
发展历程
在
古罗马法上,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是邻接的。但近代民法则主张并不以此为限,即使两块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事实上有利用另一块土地的需要,也可以设定
地役权。
传统地役权的客体范围主要是地平面,而随着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现代矿业开发对地役权土地利用的需求逐渐走向立体式,越来越多地向地下、向空间的多维利用方式发展。
相关概念
需役地是指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
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定义
需役地
定义1: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源自: 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 《中国土地》 2005年 唐芷兰
定义2:
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称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