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律
隋代实行的核心法典体系
隋律是以《开皇律》为核心的法典体系,由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修订完成,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和十二篇五百条的编纂体例。该法典继承北朝十恶中华法系形成中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法典编纂
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命高颎、郑泽等制定新律,初定五刑体系;开皇三年(583年)由苏威、牛弘主持修订,最终形成五百条规模的《开皇律》。该法典经历两次重大立法活动,在废除北周《大律》'苛惨之法'基础上,删减北齐律三分之一条款。
体系特征
刑罚制度确立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1000-3000里)、死(绞斩)五刑二十等,改变前代刑种混杂状况。编纂体例分名例、卫禁等十二篇,较北齐律减少三篇,开启唐律十二篇体例先河。
罪名体系等级特权八议官当
历史传承
北周律唐律在篇目结构、五刑体系等方面完全沿袭《开皇律》,《唐律疏议》直接引用其律文达四百余条。通过唐朝传播,其法典体例影响日本《大宝律令》、高丽《高丽律》等东亚法典。
学术争议
均田制等经济制度为隋律统一提供物质基础。
法典定位
《大业律》虽名义上由牛弘主持修订(606年),但实际未改变《开皇律》核心内容,史载其条文'矫饰失实',唐初即被废止。现存史料及敦煌文书均以《开皇律》为隋律代表,日本正仓院藏唐律残卷印证其与隋律的高度承袭关系。
参考资料
隋律源流若干问题考辨.苏州图书馆.2024-10-09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5 16:20
目录
概述
法典编纂
体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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