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忠,男,汉族,1963年04月生,陕西乾县人,博士研究生,1984年07月参加工作,1989年0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青海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80.08-1984.07,上海铁道学院铁道车辆专业学习
1984.07-1993.02,西宁铁路分局车辆科助工、工程师
1993.02-1996.03,青海省财经委、经贸委交通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6.03-2000.07,青海省经贸委交通处副处长
2000.07-2001.10,青海省经贸委电力处处长
2001.10-2004.04,青海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局长
2004.04-2005.02,青海省经济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局长
2005.02-2010.12,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0.12-2014.04,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招商局副局长(兼)
2014.04-2015.11,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招商局副局长(兼)
2015.11-2018.12,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8.12-2019.12,青海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人选
2019.02,青海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担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5年3月,青海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陈志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5年8月,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陈志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志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调动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无偿接受装修服务;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协调企业生产经营及物流指标计划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志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志忠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通报
2025年9月,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典型问题,其中,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陈志忠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3年至2023年,陈志忠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西宁等地安排的宴请,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手机及礼金。陈志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8月,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5年10月,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典型案件,包括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陈志,经查,2006年至2023年,陈志忠利用担任省经济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招商局副局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为私营企业主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385万余元,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决定逮捕
2025年9月,青海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陈志忠(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志忠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5年10月,青海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陈志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