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由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2023年第23号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名录认定789处重要栖息地,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保护82.36%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涉及565种国家一、二级保护物种,包含兽类127种、鸟类339种、两栖爬行类62种及昆虫37种。栖息地分为六类管理,包括极度濒危物种核心活动区、野生动物集群分布区、迁徙停歇地与生态廊道等类型。
2023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暂行技术规定》及名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69条建议,涉及栖息地界定标准、信息公开等核心议题。经修订后,2023年8月形成技术规范,同步发布《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作为实施细则。
认定流程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可提交栖息地建议材料,经科学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发布。名录内容需包含地理坐标、主要保护物种及现有保护形式等数据。2023年11月30日,国家林草局正式公告首批名录。
名录与《认定暂行办法》形成协同机制,要求栖息地划定需保持自然地理单元完整性,村庄、农田等人工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对于跨省级行政区的栖息地,需确保边界连通性,避免生态廊道碎片化。2023年起,我国通过名录实施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