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公司,指被另一企业(
母公司)控制或关联的企业,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其范围包括
子公司。控制方式包含股权控制(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其中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受母公司经济支配,
分公司则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母公司需合并所有附属公司财务报表,但临时控制或资金转移受限的子公司除外。合并时需抵销集团内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并单独列示少数股权。母公司滥用控制权导致子公司人格否认时,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明确合并报表以控制为核心标准,未设置豁免条款,且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期间。
(1)即
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y),通过拥有或被拥有,共同管理或长期租赁资产或其他控制手段,与其他公司相互关联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