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官司是
元代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地方政权机构,属
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以世袭土官为主体,于至元年间平定西南后普遍设立,典型如乌罗龙干等处长官司(1283年)、都云军民府(1285年)等。机构设
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统属于思州军民安抚司或
八番顺元宣慰司,主要负责维持边疆税收、司法与防务。
元代在
至元十五年(1278年)实施军事管控后,逐步将西南各洞寨改制为长官司,至元二十年(1283年)乌罗地区率先完成行政建制。至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九年(1285-1292年),在都匀地区密集设立都云军民府、都云安云安抚司等机构。该制度延续至元末,明代初期仍部分保留元代旧制,如洪武十六年(1383年)设立的都匀长官司仍沿用土官体系。
长官司设达鲁花赤(蒙古监政官)一员,正五品;长官(土官)一员,从五品;副长官(土官)一员,正六品。重大事务需呈报上级宣慰司核准,日常民政则由土官自主处理。以乌罗龙干等处长官司为例,其管辖范围涵盖今贵州松桃县全境及周边三县交界地带。
。
都匀地区在
至元年间设立的多个长官司,均保持原住民社会组织结构不变,仅通过
土官进行间接管理。
乌罗长官司的改制具有代表性:至元十五年(1278年)设乌罗洞进行军事管制,至元二十年(1283年)正式改置为乌罗龙干等处长官司,隶属思州军民安抚司。都匀地区则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设立都云军民府,后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增设抚定光兰州洞蛮定远府,形成密集的长官司网络。
该制度确立的
土司世袭体系持续影响明清两代,
明代初年改置的60余处长官司中,超过三分之一直接承袭元代旧制。但元代严格限定土司的武装规模和司法权限,相较于后世土司,其自治权相对受限。机构档案现存《元史·地理志》等文献记载,乌罗、都匀等案例成为研究元代边疆治理的重要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