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部分资产和业务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保留原企业剩余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及法人资格的改制方式。该模式常用于大型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记性质属于设立登记而非变更登记,原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新设股份公司形成分立关系。与整体改制不同,后者需注销原企业法人资格并终止其存在,而部分改制中新设股份公司仅承接分立资产,原企业继续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
1、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对转移的债务,
债权人认可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为有效。按约定由新公司承担。对债权人不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与新公司无关。
2、债务随
资产走的原则。原企业改制后,无能力清偿债务时,适用该原则。新公司应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
连带责任。
在这种改制模式下,
控股股东一般为原企业(或企业集团),绝对控股股份公司,将
经营性资产投入
股份公司,同时,遵循人随资产走、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取得
债权人的同意)。部分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要遵循《剥离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
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真实、配比的原则。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不可避免存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利于
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留存的一般是非优质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给集团的维持存续带来压力;容易导致诸如
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最大的缺点是不能连续计算
公司近三年的业绩,只能从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再计算三年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