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诸侯王在长安的官邸同样称为郡邸,兼具外交接待与政务处理功能。这一制度在《汉书》中得到印证:汉宣帝幼年因巫蛊案牵连被收押于郡邸狱,该监狱即设于郡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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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史宪忠泾原节度使制。这种用法既保持原词行政属性,又赋予其人才选拔的政治内涵。
郡邸狱作为派生词汇,特指汉代在郡邸内设置的司法机构。据《
汉书》记载,该监狱不仅关押郡国要犯,还承担复核地方司法案件职责。
颜师古。
《北史·循吏传》记载的隋代郡邸管理制度,反映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机制。文帝赐予弘化太守柳俭的财物需经郡邸转交,这种流程设计既避免官员私相授受,又强化了郡邸的官方中转站地位。
上计。这一制度延续至唐代,构成古代中央集权行政体系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