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尉是中国秦汉时期设置的官职,为
郡守佐官,主管郡内军事事务。秦代郡尉与郡守、
监御史共同构成郡级行政体系,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直辖于朝廷。其职责包括统辖郡内驻军、维持治安、缉捕盗贼,属官设置依地域特征有所差异,边塞地区增设
都尉等职。
郡尉作为秦汉郡级行政体系的三大核心官职之一,与
郡守、监御史形成三权分立格局。其职能定位遵循'守治民,尉典兵'的基本原则,通过军事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实现朝廷对地方的垂直控制。
在官秩体系中,郡尉享有
银印青绶。这种设置既保证其行使职权的权威性,又形成与郡守权力的制衡机制。
秦始皇统一后确立郡尉制度,作为郡守的佐官,掌全郡军事。汉初沿袭不改,至文帝时期开始出现职能调整,部分郡邑试行尉守合一管理。汉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通过'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的官制改革,实现职官称谓的规范化。
东汉时期随着刺史权力扩大,郡尉职能逐步弱化。三国时期多数割据政权保留都尉建制,但实际职权多被州牧、都督等新设官职分割。西晋正式废止郡尉体系,其军事职能转归太守兼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