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刑
清代五刑之一
遣刑于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被列为五刑(罚金、徒、流、遣、死)之一,是较流刑更重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官吏犯徒流罪及危及政权统治、贼盗等740余项罪名,将犯人发配至吉林黑龙江新疆等边疆地区从事种地、当差、厂矿效力或为奴役。根据清律规定,犯人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可入册为民,拒不悔改者则加重处罚。该刑罚在强化边疆防务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清代边疆地区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开发。
历史演变
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将遣刑列为五刑体系,分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十二年)、新疆当差(十二年)两等。此前该刑罚既可作为独立刑名,也可作为军流徒刑的执行方式。随着清代边疆治理需求,逐步形成以黑龙江、吉林、伊犁为核心的三大发遣地。
适用对象
该刑罚适用于两类群体:
旗人犯罪原可折枷免遣,清末刑制改革后取消特权,满汉适用统一标准。
执行细则
发遣过程实行严格管控:
边疆影响
遣刑客观上推动清代边疆开发:
咸丰朝后因边疆动乱,逐渐缩减发遣规模,至清末新政时期被新式监禁刑取代。
参考资料
略论发遣刑与清代的边疆开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2013-02-03
古代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1-04
五刑.中国法学会.2020-06-0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6 18:27
目录
概述
历史演变
适用对象
执行细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