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刑于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的《
大清现行刑律》被列为
五刑(罚金、徒、流、遣、死)之一,是较流刑更重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官吏犯徒流罪及危及政权统治、贼盗等740余项罪名,将犯人发配至
吉林、
黑龙江、
新疆等边疆地区从事种地、当差、厂矿效力或为奴役。根据清律规定,犯人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可入册为民,拒不悔改者则加重处罚。该刑罚在强化边疆防务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清代边疆地区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开发。
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将遣刑列为五刑体系,分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十二年)、新疆当差(十二年)两等。此前该刑罚既可作为独立刑名,也可作为军流徒刑的执行方式。随着清代边疆治理需求,逐步形成以黑龙江、吉林、
伊犁为核心的三大发遣地。
旗人犯罪原可折枷免遣,清末刑制改革后取消特权,满汉适用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