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规定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国法定的全国通用交流工具,由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构成。
法定地位
在我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2025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启动修订进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至27日举行,并于202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2001年法律施行后的首次重大修订,旨在适应社会语言生活的新变化。修订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纳入立法目的,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则,新增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物、互联网平台及境内国际展览、会议等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强化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设“法律责任”专章。
推广实践
2025年12月,由教育部、国家语委主办的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落幕。大赛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重要实践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该区在本届大赛中共有84件诵读作品获国家级奖项,全区参赛作品达3639余件,创历年新高。这些成果生动展示了通过赛事活动引导广大师生群众增强文化自信、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果。
今后,相关部门将继续以赛事为载体,深入推进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创新语言文化实践形式,进一步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质量。
基本解释
通用语言文字,拼音:tōng yòng yǔ yán wén zì。
释义: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规范汉字。“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简称。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7 19:16
目录
概述
法定地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