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住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用于认定居民个人的关键标准。该标准要求自然人客观上实际控制、支配或有权使用固定居住场所,且主观上有永久居住意愿。其核心在于习惯性居住,即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住所标准最早见于1986年的
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在1993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式确立。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相较于居所、重要利益中心等其他标准,住所标准因成熟性和谦抑性更符合我国税制需求。
住所标准是一项税法事实标准,需满足自然人客观上实际控制、支配或有权使用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场所,主观上有永久居住意愿。该标准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时正式确立为居民个人认定主流标准之一。
截至2023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判定住所的核心标准是习惯性居住,即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形成长期居住倾向。
住所标准与居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及身份标准相比,因其成熟性和对税收管辖权的谦抑性,更适合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居所标准侧重实际居留时长,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依赖个人生活重心所在地,身份标准则基于国籍或法律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