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住所
税法中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
选择住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用于认定居民个人的关键标准。该标准要求自然人客观上实际控制、支配或有权使用固定居住场所,且主观上有永久居住意愿。其核心在于习惯性居住,即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住所标准最早见于1986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在1993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式确立。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相较于居所、重要利益中心等其他标准,住所标准因成熟性和谦抑性更符合我国税制需求。
定义与历史沿革
住所标准是一项税法事实标准,需满足自然人客观上实际控制、支配或有权使用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场所,主观上有永久居住意愿。该标准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时正式确立为居民个人认定主流标准之一。
现行法律规定
截至2023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判定住所的核心标准是习惯性居住,即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形成长期居住倾向。
与其他标准的比较
住所标准与居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及身份标准相比,因其成熟性和对税收管辖权的谦抑性,更适合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居所标准侧重实际居留时长,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依赖个人生活重心所在地,身份标准则基于国籍或法律身份。
规范建议
针对住所标准存在的争议,参考资料建议:修正习惯性居住标准以明确户籍制度影响,界定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涵义,协调解决双重税收居民冲突,并引入住所转换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4 11:53
目录
概述
定义与历史沿革
现行法律规定
与其他标准的比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