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连带保证责任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规范债务担保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该责任形式涉及主债权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其履行受保证期间限制。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追偿不能则按约定比例或均摊分担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法律定义与特征
连带保证责任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为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履行债务。
责任承担规则
内部追偿机制: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外部优先选择权: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债务人、任一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的特殊性
连带保证责任的履行受法定保证期间限制,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而变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依法免除责任。
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法律关系:连带保证责任涉及主债权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而连带责任通常仅基于单一债务关系。
追偿顺序: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参考资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11-11
普法便利贴(二):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24-10-16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7 15:51
目录
概述
法律定义与特征
责任承担规则
保证期间的特殊性
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