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法学术语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归责准则,要求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该原则在我国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为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典型案例包括衡阳中院审理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撞汽车全责赔偿案、2024年腾冲某酒店因住客未关闭水龙头导致电梯损坏索赔案。随着交通工具性能提升,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综合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的判定机制。
概念介绍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参考资料
论过错责任原则.陕西诉讼服务网.2012-11-07
伦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2018-03-13
最新修订时间:2026-01-04 21:34
目录
概述
概念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