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经中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后,不经过境内陆路运输且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属于间接运输方式。《京都公约》规定海关对该类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并提供手续便利,
转口贸易商品均属于其范畴。转运货物全程受海关监管,需在规定期限内转运出境,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承运人需持有转运提货单并在载货清单注明转运信息,并向海关申报换装事宜。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进境前传输原始舱单数据,出境前核对预配舱单数据并标注货物状态代码,更换集装箱需经海关批准。逾期未出境货物由海关依法处理,申报不实将面临行政处罚。
基本概述
转运货物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
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
《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督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税征进口关税,并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具备条件
进境运输工具载动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
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监管
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转运货物时,必须持有通运或联运提运单据,并在运输工具载货清单或运单上已注明为转运货物。
二、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关同时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即先出口申报并在报关单注明为转运货物,出口申报后再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
进口报关单中注明集装箱号、封志号、出口报关号,最终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写在出口报关单中。
三、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
海关监管货物,海关一般不予实施查验或仅作外形核对,但海关保留查验权。具体监管责任划分:进境地海关负责将货物监管到货物离开进境地海关监管码头(即到离开进境地港区为止);出境地海关负责货物从离开进境地 海关监管码头到最终出境止。
四、货物由进境地海关到出境地海关之间运输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转关运输车辆承运。
五、对于所申报的转运货物如属于国家严禁进口或重点敏感商品或散杂货,必须由进境地海关负责押运到出境地海关。
六、进、出境地海关对转运货物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台帐登记制,定期进行
核对。对已办完出口报关手续的,不允许办理退关,因某种原因未赶上船期,可改装下一个船期。
七、转运货物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逾期未办的,海关按照海关法规定提取变卖。
八、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海关的上述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通关手续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一、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A. 持有通运货联运提单的;
B. 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C. 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D. 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E. 因特殊情况有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出境申报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国际转运货物出境前按照出境船名、航次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同时提供《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主管海关将《外国货物转运准单》、《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与留存的进境国际转运货物舱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和《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加盖“国际转运放行章”;
(三)《外国货物转运准单》由海关留存,《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由船舶代理公司交于码头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发货装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