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投资是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中形成的投资完成额,经批准转拨给他方的产权不归本单位的投资支出,需通过“转出投资”科目进行核算。根据财政部规定,非经营性项目配套专用设施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需作转出投资处理,具体包括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支付商业网点费及供电贴费等六类情形。
转出投资的主要包括: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支付商业网点费和供电贴费等。转出投资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转出投资”.科目及按其内容设置的所属明细科目来进行的,它的借方反映发生的各项转出投资,余额反映年度内发生的转出投资,贷方在年度内不登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将上年度借方余额全数冲转“基建拨款一以前年度拨款”或“待冲基建支出”,记入贷方。
2.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各项转出投资支出时,应借记“转出投资”,贷记“
基建投资借款”,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3.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随同工程价款一并承付的,借记“转出投资”,贷记“
应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