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汉语词汇,拼音为zāng wù,指通过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该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历代法律如唐宋、元朝对赃物的认定及处置均有明确规定,常作为刑事案件审理与财物追缴的关键物证。唐宋至明清典籍频繁使用,文学作品如《水浒传》《喻世明言》等多次描述赃物查获场景。现代司法中,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可能不予追缴。
《
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 高宗 曰:‘若不尽追赃物,虽得罪犹不失为
富人,所以无惮也。’”
《清平山堂话本.曹伯明错勘赃记》:解曹伯明并赃物文卷,到府厅
交割了,讨了
回文自回。
明 施耐庵 《
水浒传》第十八回:众多公人发声喊,白胜
面如土色,就地下取出一包
金银,
随即把白胜头脸包了,带他老婆,扛抬赃物,都连夜赶回济州城里来。
明
冯梦龙 《醒世恒言.卷二○.张廷秀逃生救父》:不多时,侯爷
升堂。杨洪同众
捕快将强盗解进,跪在厅前,把
解呈递上。
明
冯梦龙 《喻世明言.卷三六.宋四公大闹禁魂张》:宋四公先拏了银毬,把脚踏过许多关棙子,觅了他五万贯锁赃物,都是
上等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