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主体是管理科学技术中判断对象价值的核心角色,根据2021年《管理科学技术名词》定义为评定对象系统价值大小的个人或集体。其类型涵盖政府管理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科学共同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在科技评价中承担价值判断与资源配置引导功能。官方评价主体侧重宏观资源配置有效性,非官方主体更关注中微观创新价值实现。根据2023年北京市职称改革政策,已形成政府、市场、专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同的多元评价体系。
作为管理科学技术名词,评价主体指通过专业方法对评价对象(如科技成果、人才等)进行价值判断的个人或集体。根据国务院2021年文件规定,其可分为五类:政府管理部门统筹监督、科技评价组织制定标准、委托方提出需求、评价方独立实施、被评价方配合反馈。
在科技成果评价中,需根据不同类型客体(人才/项目/成果)组建对应评价团队,如2021年国办文件要求重大专项成果由
科技部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估。
职称评审领域,截至2023年6月已建立包含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社会机构专业认证等多元评价主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