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
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公司和企业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企业等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三类主体。其发行行为需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涵盖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发行可采用自销或承销方式完成。
定义
证券发行人根据需要决定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则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在发行中的应用,自办发行开始多起来。证券发行一般由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公司首先向证券发行人购入证券,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由证券公司承办的证券发行称之为承销。 一般而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①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迄今为止,我国在建国初期、在跃进时期和2009年分别发行过三次地方债券,各自取得了不同功效。
②股份公司。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③企业。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证券发行人包括公司、企业、政府。
参考资料
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人.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2012-04-23
证券市场概述——证券市场的运行.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2012-04-2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2025-05-31
最新修订时间:2025-09-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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