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牒(sòng dié)是汉语词汇,特指古代司法文书中的诉状。该词由「讼」(诉讼)与「牒」(文书)组合构成,字面含义为诉讼文书。宋人韩琦《答孙植太博后园宴射》中「铃索声沉讼牒稀」印证其作为诉讼案件记录的文书属性。元代张养浩《牧民忠告·弭讼》将讼牒视为司法活动的起点,清代王韬《淞滨琐话》则描述「讼牒朝投,判牘夕下」展现其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形态。
讼牒作为法律术语,核心释义为记录诉讼请求的正式文书,与「讼状」「牒状」构成近义词。从构词逻辑看,「讼」字取义于《周礼·地官》「争财曰讼」的诉讼行为,「牒」源自《
说文解字》「札也」的简牍载体概念,二字组合形成司法文书的专称。
宋代司法文献中频现该词,如《宋史》载「分掌讼牒」反映其作为官方文书的制度性应用。
韩琦诗句「讼牒稀」通过文书数量变化隐喻社会治理成效。
元代张养浩指出「书讼牒者是起讼根源」,揭示诉状撰写与司法纠纷的因果关系。
清代《倪幼蓉》所载「讼牒朝投」展现案件受理时效性。
宋代司法改革中,讼牒成为案件登记的核心载体,《临安府左右厢官》制度明确要求「分掌讼牒」。明代《六书故》记载「争曲直于官有司也」,表明讼牒须经官府审查方具法律效力。清代方苞《
狱中杂记》通过『讼解』记载,反映讼牒在案件终结时的存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