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义与历史沿革
在民国时期(1912-1949年),警察署多设立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作为警察局的分支机构存在。典型配置包含署长、巡官等职级,管辖范围通常覆盖数个街区或乡镇。现存警务档案显示,截至1940年代末,全国仍存有超过2000个警察署建制。
语义特征
机构层级:警察署多属警察局下属单位,管辖范围较窄
职能侧重:旧时维护地方治安的警察办事机关
命名规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无此称谓
。
法律定位演变
根据2024年法律解读资料显示:
1949年前:警察署属于法定治安管理机构
现行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其职能已由公安机关承接
在民国法律体系中,警察署是旧时地方治安管理机构,通常设立于较小城市、乡镇或作为警察局下属机构,侧重社区治安管理。1943年颁布的《各级警察机关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其建制标准与管辖权限。
现代语境应用
中国大陆行政体系中:
原警察署管辖区域多划分为派出所辖区
学术研究中仍使用该词指代历史警务建制
。
参考资料
英語-日語.dictionary.cambridge.org.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