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是
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包含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要求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工业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城镇优先使用再生水,建立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机制,并规范管网漏损管控措施。修订草案于2025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后未收到反馈,同年6月24日完成采纳情况公示。原《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自1994年施行后经两次修正,此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新法规要求,新增节水评价、用水审计、信用管理等制度。
《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是
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西安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4.10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不足200立方米,是一个典型的缺水型城市。
修订后的《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新增了农业农村节水、严格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促进
节水产业发展、
节水评价和用水审计等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居民生活用水装表到户、计量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企业和代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以及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带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