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是西周初年确立的以
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族与政治制度,由
周公在平定
三监之乱后创建,通过血缘关系划分贵族等级。宗法制下,
周天子为天下大宗,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在其封国内为大宗,嫡长子继承君位,庶子则为卿大夫,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体系。该制度与
分封制相互配合,构建了周代国家结构的基本框架。
历史背景
关于宗法制的产生背景,
王国维早有详细的解释:“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王国维认为因为有了嫡庶之制而产生了宗法,无嫡庶之制而不能有宗法。君统是君位继统,宗统即宗族的继统。天子、诸侯、卿大夫等各阶层实行嫡庶之制的继统法就是宗统,由此产生了宗法。
晁福林指出,宗法制是由
分封制衍化出来的,成为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根本大法。 分封制意味着贵族内部的权力分配,宗法制就是为适应和调节这种权力分配而诞生的。
发展沿革
溯源
目前没有足够的材料证明
夏代是否有宗法制,但从商周甲骨金文中可以发现
商代已存在着大量的父系宗族。
王国维认为商代没有宗法制,宗法制度是从周代开始的,因嫡庶、传子之制而有宗法。这一说法影响深远,信从者颇多。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商代已有宗法及宗法制度。商代有无宗法制尚存在争议,但至少可以说,商代尚未出现如同周代那样严格、完整和高度理论化的嫡庶制。
商代宗族组织的发展、祖先祭祀原则以及王位继承都体现出一定的宗法因素,但并未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周因于殷礼”,周人入主中原以前其宗法发展程度可能并不比商代的一般水平高,因此周代宗法制度的兴盛无疑建立在商代的基础之上。
确立
宗法制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始于西周。但
周文王、
周武王时期宗法制尚未确立,因此文王舍
伯邑考之子而立次子武王,武王死前欲传位于其弟周公。
学界大都肯定周公是西周宗法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关键人物,不过对于具体的建立时间有所争论:
钱杭认为,西周宗法制的确立始于
周公东征平定
三监之乱以后,是对
兄终弟及式继承制的强制性矫正,代而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晁福林认为宗法制是
周公制礼作乐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分封制的普遍展开,宗法制度应运而生。
衰退
宗法制度发展到西周末期,由于王朝统治的瓦解,
平王东迁以后周政衰微,遭遇了不可避免的衰落过程。传统的大小宗关系发生混乱,诸侯、卿大夫势力相继崛起,天子的地位下降。
春秋时代,尤其是春秋中晚期以来,贵族宗族内部尊卑有序的等级结构受到破坏,族人对抗宗子的现象多见。这意味着宗法制度已经不能再有效调节宗族内部关系,传统宗族及宗法制度开始出现解体的先兆。
战国时期,随着新官僚制、
郡县制和
授田制等措施的推行,世族统治的血缘色彩降低,宗族国家转变成新型的集权制国家,传统宗法制度走向消亡。但贵族和平民阶层仍普遍存在血缘聚居的现象,传统宗法的某些观念及宗法精神依然以一种变异的方式存留下来,为秦汉及以降的宗族和宗法重建埋下伏笔,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制度内容
宗法制的核心是实行
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内部的秩序。宗法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成为大宗,嫡长子称为
宗子,又称宗主。宗子具有特殊的尊贵地位,拥有祭祀祖先的权利,也有很高的经济地位。
和大宗相对的是小宗: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所以,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
历史影响
积极影响
宗法制度对于防止贵族争夺权位和财产、巩固周代社会的秩序和加强贵族间的联系具有积极意义。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
和夏商时代的王权相比,周天子的权位由于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实施而得以极大地加强。除了身为天下共主,从宗法系统的角度看,周天子与天建立了拟血缘关系,成为了天下地位最高的宗子。
对后世而言,周代宗法制度中蕴含的尊祖敬宗的精神,既使得中国人格外注重血缘联系,培养了浓厚的孝亲观念,同时也引导着后代子孙遵行孝悌仁行的原则,继前人之志、述先辈之事,为中华文明持久演进的历史模式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极影响
宗法制作为制度虽然逐渐消亡,但宗法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也不乏有消极的一面,如导致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造成家族制度的长盛不衰,助长裙带荫庇的不良风气,强调整体而抹杀个性等。
历史评价
正面评价
北宋理学家
张载:“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
明末清初思想家
顾炎武:“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
历史学家
赵光贤:“在周代典章制度中最主要、最根本的东西,应当说是宗法制度。”
历史学家钱宗范:“连绵悠久的中国历史与中国文化,都是以周代的宗法制度作为自己的源头活水与潜在机制的。”
负面评价
陈独秀:“然律以今日文明社会之组织,宗法制度之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
“宗法社会之奴隶道德,病在分别尊卑。课卑者以片面之义务,于是君虐臣,父虐子,姑虐媳,夫虐妻,主虐奴,长虐幼。社会上种种之不道德,种种罪恶,施之者,以为当然之权利,受之者皆服从于奴隶道德下而莫之能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