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
非常规的选举
补选是一种非常规选举机制,指在议会或国家机关职位因死亡、调离、辞职等情形出缺时,为维持机构正常运作而启动的缺额填补程序。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的法定情形包括死亡、被判处刑罚、丧失行为能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以及因辞职或罢免导致的职务终止。
补选时若村民委员会已无妇女成员,应当优先补选妇女成员,候选名单可从本届未当选者按得票顺序确定或经村民会议重新提名。
补选程序需满足双重要求:登记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或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当选者需获得所投票数过半赞成票。
候选人资格除基本条件外需遵守亲属回避制度,补选候选人应从未当选者按得票顺序确定或经民主程序重新提名。
补选结果需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补选成员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
简介
指两届之间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因故空缺而对缺额的补充选举。因故空缺是指:(1)死亡;(2)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3)辞职;(4)罢免;(5)代表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6)代表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7)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国选举法
中国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空缺的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对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空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大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0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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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补选
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