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金
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年金保险
补充养老金是由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年金保险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障制度。该制度遵循自愿原则,属于企业自主实施的福利安排,旨在提升职工退休待遇水平。其实施主体为具有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通常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年金协议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标准由企业方案确定且需履行民主程序。
定义与性质
补充养老金特指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年金保险建立的附加养老保障制度。其性质为非强制性福利措施,完全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实施,既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也与基本养老保险形成制度性互补关系。该制度通过个人账户累积养老金权益,账户资金归属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直接挂钩。
实施方式
企业实施补充养老金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已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具备持续缴费的经济能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体操作包含以下环节:
方案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金方案,明确缴费比例、权益归属等条款
账户管理: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8%上限缴费,与个人缴费(不超过工资4%)共同存入受托账户
产品选择:根据《保险法》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年金保险合同,可采用趸缴或分期缴费模式
法律框架
该制度运行遵循多层次法律规范:
基础性规定:《企业年金办法》明确实施条件与运营规则
财税制度:企业缴费部分需合并计入职工当月薪资计税,个人缴费不得税前扣除
权益保障:职工离职时账户权益可转移或保留,严重违约情形下企业可追回缴费
功能与作用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核心构成,补充养老金具有三重社会功能:
提升退休待遇:使职工退休后收入替代率提高至60%-80%
优化人才管理:通过差异化缴费机制增强核心岗位员工归属感
促进金融发展:沉淀资金通过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支持资本市场建设
领取规则
补充养老金领取遵循严格限定条件:
常规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或一次性支取
特殊情形:职工在职死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确诊重大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可提前支取
限制条款:职工主动辞职未达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得领取,出国定居需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职工退休领取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截至2025年,全国已有超3万家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金制度,覆盖职工人数达2800万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24 16:13
目录
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实施方式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