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明确性原则
行政行为
行政明确性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指行政行为内容需具备可了解性、可预见性与可审查性,以保障基本人权、法的安定性及法律明确性为立法依据,促进安全、自由、公正与效率等价值的实现。该原则适用于行政立法行政授权行政处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类型,要求行政主体明确记载行为内容及必备事项。
涵义
所谓明确,即明白、确定,英语中的clear、definite和德文中的Klarheit 、Bestimmtheit
渊源
以提纲挈领,在分则中再规定各类行政行为的明确性要求以具体落实,更为稳妥可行。首先,从要求上而言,行政明确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要求不仅包括行政决定应否采书面形式以及具体载明必备事项,还包括从表达效果而言,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十分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从适用范围而言,行政明确性原则除适用于行政决定(行政处分)外,还广泛适用于行政规则的制定、行政授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领域。最后,从明确性原则的功能而言,行政明确性原则不仅具有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实施之功能,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克服行政程序法等成文法局限性(如不周延性等)之功能。因此,我国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明文确立行政明确性原则,并在行政和司法中实际适用行政明确性原则,必能使中国行政程序法更好地发挥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参考资料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浙江大学网站.2024-04-25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0 09:26
目录
概述
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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