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权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之一
行政处分权是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违纪应受处分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行政制裁决定的法定职权。作为四项基本职权核心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处分类型涵盖警告、记过、降级等六种惩戒措施。该职权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任命人员为适用对象,以维护行政纪律权威为根本目标,在调查权、检查权等程序性权力基础上行使最终惩戒功能。
职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行政处分权指监察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专门权力监察委员会处置职责。该权力行使需以案件调查结论为前提,且处分决定类型必须与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相匹配。
职权定位体系
在监察机关职权体系中,行政处分权与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构成四项基本职权集合。其中:
该职权行使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特征,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时不受其他单位干涉。
处分类型与适用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分包含六个等级:
具体适用需结合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及认错态度等因素,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职权行使原则
行政处分权实施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截止2023年,该职权适用范围涵盖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三类监察对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8 13:51
目录
概述
职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职权定位体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