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权是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违纪应受处分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行政制裁决定的法定职权。作为四项基本职权核心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处分类型涵盖警告、记过、降级等六种惩戒措施。该职权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任命人员为适用对象,以维护行政纪律权威为根本目标,在调查权、检查权等程序性权力基础上行使最终惩戒功能。
行政处分权指监察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专门权力
监察委员会处置职责。该权力行使需以案件调查结论为前提,且处分决定类型必须与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相匹配。
具体适用需结合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及认错态度等因素,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