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摄政时期是英国君主因故无法履职时由摄政者代行权力的制度,旨在保障王权延续。该制度经长期演变成型,1937年《摄政法案》将其确立为成文法,规定由大法官、君主配偶等五人组成决策团体,三人认定君主无法履职即启动摄政程序。
正值
都铎王朝统治的中期。在此期间,英国经历了摄政制度的法律准备时期和实践摸索时期。
亨利八世通过议会立法和遗嘱拟定了
爱德华六世时期的摄政形式,但是,依据死去国王的授权来统治国家在现实中是难以推行的。爱德华六世继位以后,遗嘱执行委员会发起了一场摄政改革,以探求摄政的形式和摄政者合法性的来源,并最终制定了单一摄政者的摄政形式。这种摄政形式在爱德华六世时期被认为是合法且可行的,并得到了后世的继承。
1795年-1837年间是英国摄政制度逐渐发展的时期,正值
汉诺威王朝统治的中期,也被看作
乔治王时代到维多利亚时代的过渡期。最典型的当属1811年-1820年间,
乔治三世因精神病情日益严重,被认为不适于统治,
英国议会也发现由于国王的缺席,议会将无法进行任何活动。在这一局面下,他的儿子(之后的
乔治四世)被任命为他的代理人,作为摄政王而存在。
根据《1937年摄政法案》 ,
大法官、连同君主配偶、
下议院议长、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和主事官一同被赋予权力,有权参与决定君主是否需要解除其皇室职责。在这五人当中,如果有三人或以上根据证据(例如医生证明)认为君主患有心理或生理疾病,以致未能执行国家元首应有的职责,其权力就可转移给摄政王。至此,英国摄政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