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行政法院是原联邦德国依据《基本法》和1960年6月21日《联邦行政法院法》设立的专门法院,作为行政法院系统最高审级,负责审理公法争议及联邦与州间行政纠纷。法院由院长、庭长及法官组成,成员需年满35周岁并通过严格司法考试,由联邦总统任命,任期至68岁退休,内部法庭设置由联邦内政部长决定。
受理除应由普通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惩戒法院、劳动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行政争议案件。因是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主要复审不服
高级行政法院判决的案件。此外,对涉及联邦外交活动、联邦调查局活动等的行政案件,有初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