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国家是
复合制国家的一种,由两个或以上政治实体(
州、
共和国、邦)结合而成。成员单位在加入联邦时将部分权力移交
中央政府,同时保留管理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其政治地位显著区别于
单一制国家的
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与成员单位在
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统治权,联邦宪法及法律效力高于地方层级。国家设有最高立法、行政和
司法机关,各成员单位亦保留自身的相应机构。国民拥有统一联邦国籍,
外交权归属中央政府,但宪法允许成员单位进行有限对外交往。
国内许多研究外国政府制度的学者往往将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混为一谈,这实在是出于本土成见的一种严重误解。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实现全国政府目标的手臂,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
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
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
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
政治改革将以前的
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
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
圣经》时代。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
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
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
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
外交权属于
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