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
1920年至1946年存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全称“国际联合会”,又称“国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各国政府代表参加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被称为联合国的“前身”。
成立背景
国际合作的需求
16世纪后,埃默里克·克鲁塞、雨果·格劳秀斯、威廉·佩恩、阿贝·德·圣皮埃尔、让-雅克·卢梭、伊曼纽尔·康德和杰里米·边沁等思想家构思了通过创建国际代表机构、尊重国际法、仲裁甚至创建国际警察来确保和平的计划。
19世纪初,打败拿破仑帝国的战胜国英国、俄国、奥地利、普鲁士和复辟的法国召开维也纳会议。会议根据强权政治原则,新划分了欧洲的政治版图,建立了维也纳体系。该体系依靠英、俄、法、奥、普的实力均衡共同维持欧洲的稳定与和平,成为一个五极均势结构。为防止大国因意图称霸欧洲大陆而爆发新的大规模战争,欧洲国家开始采用“会议外交”的方式,通过定期国际会议的形式对列强间的矛盾及利益纷争进行仲裁与协商,以保持欧洲的协调,维护大国的利益与均势,这一机制也被称为“欧洲协调”,亦称“共管均势体制”。这种“会议外交”成为19世纪国际和平组织的萌芽。
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向前推进,一些国际机构便根据行业需要建立起来,其目的是促进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解决纠纷,并拥有监督成员国该行政部门的权力,如1865年建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873年成立的国际气象联盟、1874年创立的万国邮政联盟、1875年成立的国际度量衡组织、1883年成立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等等。这些组织,也被称为“国际行政组织”或“国际行政联盟”,展示了在技术合作领域国际化标准的需求。到1914年这样的组织已经有30多个。此外还有一些非官方的国际团体,如1864年建立的国际工人协会、1889年的第二国际和各国议会联盟,及许多有关宗教、科学、文学、体育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规范和维护了相关的行政部门与行业之间的行为和利益,而且为以后新的主权国家政府之间的常设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
另外自17世纪格老秀斯出版《战争与国际法》一书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近代国际法,特别是一直缓慢发展的通过仲裁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观念,及和平主义运动,也成为国际联盟起源的有机组成部分。1815年至1900年间,提交仲裁的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分歧达两百次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争执双方都适当执行了仲裁员的仲裁,这些提交仲裁的问题,没有一件成为以后战争的起因。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分别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该公约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建立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机制的首次尝试。1903年,英国与法国缔结条约,同意以仲裁方法解决所有不影响它们的重要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法律性质的争端。这一做法为其他许多国家所效法。1907年的海牙会议有44个国家参加,代表了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国家,并导致通过了强制仲裁原则。
和平运动发展
1815年,第一个和平协会在纽约成立,此后数年间,伦敦、日内瓦、巴黎也成立了类似的协会。这些和平协会的会员谴责一切战争,甚至包括自卫战争,并举行国际会议扩大影响。19世纪下半叶标志着国际和平主义运动的兴起。
19世纪的最后十年,人们对仲裁作为防止战争的手段的兴趣有所增加。1889年各国议会联盟创立,旨在促进来自不同国家的议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以促进国际仲裁与和平。同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议员大会和世界和平大会,并出版了奥匈帝国女作家、和平运动先驱贝莎·冯·苏特纳的反战长篇小说《放下武器》,在世界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世界和平大会多次举行。1891年成立的国际和平署,成为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国际和平组织,作为一个“联合会”,监督协调国家运动行动的国际大会的组织。1895年诺贝尔在将其920万美元的遗产设立诺贝尔奖金时,列上了一项和平奖,并于1901年开始颁授。1911年,美国钢铁企业家安德鲁·卡内基设立了总额为1000万美元的卡内基和平基金会,主要用于资助战争与和平方面的研究,美国的大部分和平组织都获得过该基金的资助。
第一次世界大战推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的想法逐渐得到个人和组织的支持。大战的爆发和战争的长期化,使全世界饱受战乱之苦的普罗大众对和平社会有强烈的期待,导致世界和平运动大大发展。与此同时,几乎所有交战国和中立国的政治家都认为,“欧洲协调”已崩溃,应建立一个国际常设组织来防止战争爆发。1915年5月英国成立的“国际联盟协会”和美国前总统威廉·塔夫脱领导的“实现和平联盟”都主张建立这种组织。一些官员在支持本国进行战争的同时,也间接支持建立国际联盟的想法,英国首相赫伯特·阿斯奎斯和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不仅在公开演说和秘密通信中,而且通过非正式地鼓励英国的“国际联盟协会”的行动以示支持建立国际联盟的主张。
1918年1月8日,美国总统威尔逊也在国会众参两院联席会上发表了建立“世界和平的纲领”,即阐明美国作战目的的“十四点”原则。到巴黎和会召开前,英国对建立国际联盟的问题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文件,包括1918年3月20日提出的费立摩尔报告,12月16日南非国防部长史末资将军发表的小册子《国际联盟:一个切实的建议》,以及12月17日公布的罗伯特·塞西尔勋爵的“塞西尔方案”。
盟约的起草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在巴黎会议上会晤,以谈判和平解决方案。4月28日,在巴黎和会期间,国际联盟宪章(Covenant) 被通过。国际联盟的创始文件本身并不是一份国际条约。
国际联盟宪章是由一个临时委员会起草的,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来自13个代表团)组成,由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担任主席。威尔逊是国际联盟的坚定支持者,并在巴黎的谈判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历史沿革
正式成立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会正式开幕。1月22日,经过英美协商,确定了盟约起草委员会的组成,其中英、美、法、意、日五个大国各派出2名代表,其他小国共派出5名代表,美国总统威尔逊为该委员会主席,从而使大国主宰了盟约的起草。1月25日,会议就建立国际联盟问题作出决议。
1919年4月28日,巴黎和会通过了国际联盟盟约,并把它列为《凡尔赛条约》和对匈牙利、保加利亚各国和约的第一部分内容。1920年1月20日,《凡尔赛条约》生效,国际联盟正式成立。当时的会员国是44个,战败国和苏俄暂被排除在外。美国以国际联盟损害美国的利益为主要理由,拒绝批准威尔逊已经签了字的《凡尔赛条约》,也拒绝加入国际联盟。
1919年到1924年,国联主要忙于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在如德国赔款问题、重新建立欧洲平衡问题、恢复欧洲经济问题以及制裁和干涉苏联问题等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快速发展
1924年到1929年,国联处于一种相对稳定与协作的状态,取得了一定成就。如在对苏关系上放弃了武力干涉的企图,除美国以外的所有资本主义大国普遍同苏联建立了外交关系和经贸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处理了某些国际争端,如1927年的英苏冲突等。另外组织缔结了1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等,对国联在和平解决争端与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弥补。国联在国际社会中影响越来越大,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1929年到1935年,由于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以及凡尔赛体系的全面崩溃,各种国际矛盾日益加剧,许多国联成员国纷纷退出国联,各行其是,尤其是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公开扩军备战,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国联对此却束手无策,无能为力,国联的地位大大下降。虽然苏联在这个时期参加了国联,但由于英、法的控制和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国联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931年日军占领中国东北和1935年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后,国联未能进行干预,不仅影响了国联的政治公信力,也标志着集体安全体系的崩溃。虽然苏联在这个时期参加了国联,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也没能使国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935年国联制裁意大利失败后,一蹶不振。‌除法西斯国家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相继退出了国联。巴拉圭在1935年2月退出,危地马拉在1936年5月、尼加拉瓜在1936年6月、洪都拉斯在1936年7月、萨尔瓦多在1937年8月、智利在1938年6月、委内瑞拉在1938年7月、秘鲁在1939年4月都宣布退出国联。国联的经费也在不断减少,工作人员在不断裁减。国联也试图进行改革,对盟约的一些条款进行重新修订,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面对德国占领莱因非军事区、德意联合干涉西班牙、德国吞并奥地利等一系列行为,国联只能发表演说、提抗议。整个欧洲开始突破国联的界限迅速分化,欧洲上空战云密布。
停摆解散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国联已经名存实亡,基本上陷入瘫痪状态。苏联因与芬兰发生战争,于1939年12月14日被开除出国联。欧洲开始突破国联的界限迅速分化。国联的所在国瑞士受到德国军事严重威胁,对外联系越来越困难,国联的各个机构已无法继续在日内瓦进行正常工作。1940年6月,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洛克菲勒基金会等邀请国联秘书厅和所有专门机关迁往美国,国联的经济、财政和运输处及麻醉药品贩卖科分别迁到了美国的普林斯顿和华盛顿。国联的会计处则迁到伦敦,国际劳工组织的总部迁到了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国联的财政来源也迅速枯竭。
1946年4月8日,国联在日内瓦举行了最后一次大会。43个会员国出席了会议。大会通过了把国联的权力和职务移交给联合国的若干决议。国联大厦和其他物资财产以及图书、档案资料等也都移交给联合国。18日,经过与会国的一致表决,大会宣布:从1946年4月19日起,国际联盟正式解散。
国联盟约
主词条: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联盟的盟约被纳入条约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巴黎签署的所有其他和平协议。国际联盟盟约由序言和26条组成。确定了联盟的主要职能:“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被同时载入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对德、奥、保、匈、土等5个和约,作为各和约的第一章。盟约包括1个序文和26个条文,是国联据以成立和活动的基本文件。
《盟约》头7条,构成国联的组织轮廓。第1条规定,签署凡尔赛和约的32个协约国或自治领以及13个被邀加入国联的中立国家具有创始成员国的资格;其他国家可经大会2/3多数的同意而加入。这一条,实际上意味着排除各战败国加入国联。但德国至1926年在英法的支持下被接纳为国联的正式成员,并成为行政院的常任委员国。第2条至第7条规定国联大会和行政院的职权以及秘书处的设置。
第8条至第9条说明裁减军备问题。第10条规定,国联各成员国保证尊重并保持一切成员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反对外来侵略。这一条曾被认为是《盟约》的主要条款,但后来竟成了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盟约》的最大障碍之一。
第11条规定采取防止战争或战争威胁的措施,并且成员国有权提请行政院和大会讨论严重影响国际关系的任何情势。在实践中,这一条款曾多次成为行政院采取行动的根据。第12条至第15条,叙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程序。其中规定,在争端提交某种程序解决之前不得诉诸战争,只有经过上述程序作出某种决定后,再推迟3个月才可以进行战争。《盟约》的起草者认为,在这几个月的缓冲时间里,各国舆论可能产生影响,终至找出和平解决的办法。第16条是一个“制裁”条款。它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与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成员国断绝经济关系。在此情况下,国联行政院有责任向各有关政府提出建议,以便各成员国组成军队维护《盟约》之实行。此条还赋予行政院以开除这种违约成员国的权利。第17条涉及非成员国的争端。它规定对非成员国如何适用第12条至第16条的程序问题。
第18条至第21条说明《盟约》对其他条约的影响。其中第21条有关区域协定的规定提到了“门罗主义”,在起草过程中,曾引起英、美、法、日等国之间激烈的讨价还价。
第22条规定委任统治制度。由于涉及帝国主义殖民地的重新分割问题。因此未交由国联盟约起草委员会起草,而是作为例外由巴黎和会的最高委员会制定的。
第23条至第25条,说明各种国际公益事业与社会问题的处理与协作,以及对各种国际事务局的管理与监督。第26条规定修改《盟约》的程序。
主要机构
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国联设有四个主要机构:国际联盟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国际常设法院。此外,还有若干辅助性的机构,以协助各机关进行工作。
国际联盟大会
大会是国联的中心机关之一,由国联全体成员国派代表组成。每-成员国都有派代表出席大会的权利,但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常会,9月开始在国联所在地日内瓦举行;如遇有特别事件发生,经行政院多数成员国的请求,或由几个成员国请求经多数成员国赞成,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的职权十分广泛。大会有权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大会的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者外,均需出席大会的成员国一致通过。但所有程序事项,包括任命审查特别事项的委员会在内,可以由出席大会的成员国的简单多数作出决议。有些事项,如吸收新成员国参加国联,需大会2/3特定多数的同意;关于《盟约》的修正案,需大会成员国多数批准。
行政院
行政院也是国联的中心机关,由5个常任委员国和四个任期为三年的非常任委员国的代表组成。常任委员国和非常任委员国经联盟大会批准后也可随时增加。1920年成立行政院时,英、法、美、日、意五国被确定为国联的常任委员国,但由于美国国会拒绝批准《凡尔赛和约》和《国际联盟盟约》,因此美国的常任委员国席位一直空缺。第一任非常任委员国为比利时、巴西、西班牙和希腊。所以,国联行政院最初实际上是由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巴西、西班牙、希腊八国组成。1926年,根据《洛加诺公约》德国被接纳为常任委员国。1934年苏联加人国联后也成为常任委员国。后来,德、日、意先后于1935年和1939年退出国联,1939年苏联被开除出国联。到1939年,国联的常任委员国只剩下英法两国。非常任委员国则不断增加,1922年增加到6个,1926年为9个,1939年则达到了11个。
关于行政院的职权,《盟约》规定,行政院有权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这项规定和关于国际联盟职权的规定完全一样。此外行政院还单独负责裁减军备、针对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情况提出建议、对战争和战争威胁采取集体措施、开除违反《盟约》的成员国、监督委任统治、批准秘书处职员等。另外,增加行政院常任与非常任委员国、任命秘书长、选举国际常设法院法官、解决国际争端和修改《盟约》等事项需由行政院和大会两机关合作处理。
《盟约》规定,行政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期间,每个行政院成员国只能派一名代表,并且只有一票表决权。行政院的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者外,均需出席行政院会议的常任委员国和非常任委员国一致通过,但弃权和争端当事国的票数不计算在内。如果要将一个行政院的委员国开除出国联,则被开除者不得参加表决。此外,所有程序事项,包括任命审查特别事项的委员会在内,须由出席行政院会议的委员国的简单多数作出决议。行政院的决议对国联成员国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盟约》所禁止的战争发生时,行政院只能就集体进行军事制裁提出建议。但在此情况下,国联各成员国有义务立即与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任何成员国断绝一切财政与商业关系,并阻止其他国家与它发生此种关系;甚至在必要时可依行政院建议集体采取军事行动。
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联的主要行政服务机构,由1名秘书长和分布在各个部门的60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行政院任命,但需行政院多数代表同意。秘书处其他职员由秘书长委派,但需行政院同意。秘书处职员为国际公务员,为整个国联服务。他们在处理国联职权范围以内的事务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秘书处设在国联总部所在地日内瓦,并对其他许多国家派出自己的代表。国联秘书长职位基本上为英国人和法国人所把持,1920年至1932年为英国人,1933年至1940年为法国人。
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常设法院是国联组织体系中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机构。其职权是对由各方提出的“属于国际性质的争端”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就行政院和大会交付法院审议的争议事项或其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922年,国际常设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由11名法官和四名候补法官组成。1929年以后,法官名额增至15名,候补法官名额不变。法官由国联大会与行政院分别投票选举,在两机关同时获得多数票者当选,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附属机构
为了实现其宗旨,国联设有若干为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辅助机构。国联设立的辅助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各种专门的技术性机构,如经济财政组织、卫生健康组织、人道及公平组织等;另一类是各种咨询委员会,如社会问题咨询委员会、鸦片委员会、难民咨询委员会等。
除上述辅助机构外,根据《凡尔赛和约》第十三章与其他和约相应部分的规定而建立的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联盟也有密切关系。同时,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一十四条规定,还有各种国际事务局被置于国联的指导下。
会员国
《国际联盟盟约》为国联成员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是:(1)系自主国家、领地或殖民地;(2)保证有遵守国际义务的诚意;(3)承认国联所规定的有关陆、海、空军及军备的规程;(4)须经大会2/3多数的同意。
国际联盟的会员国有创始会员国与非创始会员国之分。凡是签署巴黎和约及附件的国家以及名列附件而愿意无条件加入盟约的国家,都是创始会员国。国联的创始会员国共有42个(包括自治领5个),其中在和约上签字的国家有29个,在附件上列名的有13个国家。凡未名列《盟约》附件的国家或完全自治领或殖民地需遵守国际义务并承认国联关于武装力量和军备的规定,经2/3多数的同意,即可加入国联成为国联的非创始会员国。在国联历史上,先后有21个非创始会员国。
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国联的成员资格可以根据下列理由被终止:(1)经两年前预先通知后,可以退出国联;(2)对于违反《盟约》的国家,可经行政院一致表决后将其开除(被开除者如为行政院成员国,则不得参与投票):(3)由于不赞成修改《盟约》而停止为成员国。
国联成员国的最高累计数字曾达到63个,但成员国最多时却只有1937年的58个。成员国很不稳定。最初,国联把苏联排除在外;战败的德国也未包括在内。美国虽然一开始就被列为创始会员国,但由于它没有批准和约,因此一直未正式加入国联。可见,国联缺乏最广泛的代表性。英法两国实际上始终占有国联的领导地位。1934年,在德日两国已通知退出国联、准备发动世界大战之际,苏联应邀参加了国联,但在1939年由于苏芬战争的爆发,苏联又被国联开除。
国联成员国不稳定的特点,反映在“退出”这一问题上。国联成立5年后,就开始有成员国退出,特别是在 30年代期间已形成一种大溃散的局面。到1942年为止,先后有将近20个国家宣布退出国联,占国联成员国总数的1/4 以上。这些国家是:哥斯达黎加、巴西、日本、德国、巴拉圭、危地马拉、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意大利、智利、委内瑞拉、秘鲁、西班牙、匈牙利、罗马尼亚、海地等国。
官方语言
国联的官方语言是法文、英文及西班牙文。
历任秘书长
工作领域
根据《盟约》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国联的基本职能与任务可以概括为:在维持国际和平方面,包括限制军备、保障成员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防止战争、和平解决争端等;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包括国际公益事业的开展、社会问题的解决、专门机构的管理等。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普遍性裁军
1920年5月19日,国联成立了常设的军事专家咨询委员会。1920年11月,国联第一届大会讨论裁军问题,决定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裁军问题临时混合委员会”,研究裁军问题,以供国联理事会拟定裁军方案时参考。1921年该委员会着手研究裁军问题的内涵、裁军的标准等。由美国主导的区域性裁军会议于11月12日在华盛顿召开。经过谈判,美、英、日、法、意五国于1922年2月6日共同签订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五国条约)。该条约把五国的主力舰排水量限额为美国52.5万吨、英国52.5万吨、日本31.5万吨、法国17.5万吨、意大利17.5万吨,并规定缔约各国应放弃各自建造主力舰的计划并将不再建造或取得任何新的主力舰。《五国条约》暂时限制了列强之间的军备竞赛,缓解了紧张的局势。同年,英国代表埃谢(Esher)根据华盛顿会议限制海军主力舰的经验,提出了一项削减欧洲国家陆军的计划埃谢计划。该方案企图确定一个欧洲各国陆军的比率,以每三万人兵力为一个单位,用来作为限制各国陆军的标准。英国、意大利及北欧一些国家支持该方案,而法国、比利时表示坚决反对最后不了了之。
1924年9月,英国首相拉姆齐·麦克唐纳在第五届国联大会上提出建立仲裁制度,作为裁军的前提,受到各国的支持。大会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即《1924年日内瓦议定书》)。该议定书集安全保障、仲裁、裁军于一体,并计划于1925年6月15日召开一次国际裁军会议。但随后遭到英国后续上台的保守党反对,使得裁军计划再次受挫。
1925年10月26日,国联成立裁军会议筹备委员会,讨论裁军方案。从1926年至1930年末,筹委会进行先后召开7次裁军工作会议,并最终通过了裁军公约草案。该草案共分6编61条。正文规定对军队人数和服役期限的限制;陆海空军备的限制;军事预算的限制;交换国家间军事情报的规定;禁止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的规定;设立永久裁军委员会。这个草案是国联积极推进裁军问题的重要成果。但该草案也有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公约草案没有规定各国武装部队不得超过实际数字,没有规定对受过训练的后备兵的限制;关于陆地军备,它限制了以后战争物质的费用,但没有提到现有的储存;至于空中军备,它限制了第一线飞机的数目和马力,但没有提到储备的数目和马力”。此外,国联行政院是负责制定裁军计划和实行监督的核心机构,但内部成员对裁军计划和监督矛盾重重。
1932年2月2日,世界裁军大会终于在日内瓦召开,有64个国家参加。在休会期间,组成了四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地面军备委员会、海上军备委员会、空中军备委员会、军备预算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对武器装备进行分类,制定各军种的裁军计划和削减军事开支。但在具体操作时,遇到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使委员会的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会议陷入困境。
限制德国及其他国家军备
根据《凡尔赛条约》的规定,德军总参谋部被解散,兵额限定为10万人,军官不得超过4000人,禁止制造和装备化学武器、坦克和装甲车。海军限定为1.5万人,海军军官为1500人,禁止陆海军保有航空队,废除强制性兵役。德国基本上被剥夺了自主的国防力量。
但随着20年代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要求与其他大国地位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1925年10月《洛迦诺公约》签订后,德国正式加入国联。在这次裁军会议上,德国代表勃鲁宁提出了军备平等的问题,遭到了法国反对。英国有条件接受德国军备平等的要求。12月11日,会议达成一项协议,即德国应在将为一切国家提供安全的体系中享有平等权利。随后,会议进入休会期。
1933年1月31日,裁军会议复会,继续探讨德国军备平等问题。法德两国围绕裁军的具体问题仍争执不休。3月16日,英国重新执政的工党首相麦克唐纳提出计划(麦克唐纳计划),建议“将德、法、意、波等欧洲国家的陆军兵员最高数额限制在20万,各国应在5年内从现有兵员数缩减或扩大至这一限额;海军方面坚持《华盛顿协定》和《伦敦协定》规定的义务,裁减甚至取消空军,禁止实行空中轰炸。成立一个常设裁军委员会,以监督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这份计划在削减各国军队同时,允许德国在5年内达到和法国、意大利等国同样的军备。6月7日,裁军会议委员会通过了该计划。但此时的国际形势已日益严峻,日本由于侵华战争退出了国际联盟,德国纳粹党上台,希特勒已经开始制定了重整军备的计划,麦克唐纳计划远远不能满足德国的扩军备战需要。
1933年10月19日,德国宣布退出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英法随即发表声明,呼吁德国回到裁军谈判中。1934年4月17日,法德两国围绕裁军问题的谈判破裂。由于普遍性的裁军公约始终没有签订,裁军工作进程陷入僵局。1934年6月11日,裁军会议不欢而散。鉴于德国重整军备已经势不可挡,英国于1935年6月18日与德国签署《英德海军协定》,核心的内容是“德国海军军舰总吨位与英联邦舰队总吨位之比为35:100。只要遵守这个比例,德国可以自由建造各种类型舰只,包括大型军舰。德国潜艇吨位将不超过英联邦潜艇吨位的45%,但如果形势需要,德国只需通知英国即可有权建造与英联邦潜艇吨位相等的潜艇”。
1936年2月,英国内阁批准了五年增加4亿英镑的军事预算计划,标志着大规模重整军备的开始,国际联盟实现裁军的目标失败。
亚兰群岛归属
亚兰群岛以前曾属于瑞典,19世纪初俄国和瑞典签订的和条约将其与芬兰一起割让给俄国,成为俄罗斯帝国统治下的芬兰大公国的一部分。十月革命后,芬兰获得了独立,继续控制亚兰群岛。但岛上的居民属于瑞典血统,说瑞典语,他们要求成为瑞典的一部分。瑞典方面也赞同这一要求。为此,国联行政院于1920年6月19日在伦敦举行特别会议来讨论其归属问题,瑞典和芬兰都被邀请出席会议。芬兰则以此事是芬兰内政为由,阻止国联介入此事。国联设立了一个小型委员会来国联是否应对此事进行调查,结果为赞成调查。于是国联设立了一个中立委员会。国联调查公布决定:奥兰群岛应维持芬兰的一部分,但芬兰须保证要保护当地岛民,包括实行非军事化。瑞典对此表示抗议,芬兰对处理本国的少数民族问题受到国联的监督也感到很不愉快。但双方最终还是遵从了这个决定。
维尔纽斯争端
维尔纽斯(Vilnius,旧称维尔诺/Wilno)自立陶宛大公国时期起即为首都。立陶宛被俄罗斯兼并后,虽长期受奴役,但民族意识强烈。1918年俄罗斯帝国崩溃后,立陶宛宣布独立,但维尔纽斯被俄国和波兰交替占领,当地人口以犹太人、波兰人和俄国人为主,立陶宛人占少数。
1920年7月,苏俄与立陶宛签订《莫斯科条约》,承认其独立并将维尔纽斯省划归立陶宛。但波兰军队随后击败苏俄,拒绝承认该边界,并指责立陶宛违反中立。在国联调停下达成的停火协议于10月7日签署后,波兰将军泽林格夫斯基随即率军攻占维尔纽斯,立陶宛政府被迫撤至科夫诺。波兰政府辩称泽林格夫斯基擅自行动,但实为波兰总统毕苏斯基授意。
波兰企图进一步占领科夫诺,引发两国大规模冲突。国联建议通过公民投票决定维尔纽斯归属,但立陶宛认为在波兰占领下投票不公正,要求延期。1921年1月,苏俄照会立陶宛,声明维尔纽斯为其领土,威胁将驱逐波兰军队,并反对国联国际部队进驻,称其为“不友好行动”。3月13日,行政院决定放弃公民投票,尝试通过谈判来寻求解决办法。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行政院感到双方的分歧无法调和,在1922年1月决定放弃尝试。
1923年3月15日,大使会议决定把维尔纽斯划给波兰。立陶拒不承认坚持它的要求。此后的几年中,争端还在继续,立陶宛和波兰双方不断向行政院提出新的申诉。直到1927年12月,行政院才结束了那里的战争状态。
上西里西亚归属问题
上西里西亚的归属问题是巴黎和会上的一个遗留难题,德国和波兰都宣称拥有该地区。法国支持波兰,而英国和意大利则支持德国,以维持欧洲大陆的均势。1921年3月,协约国在当地举行了公民投票,结果显示约五分之三的居民希望归属德国,五分之二希望归属波兰。
由于该地区工业区(如工业三角区)高度交织,难以按投票结果进行清晰划分,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了武装冲突。协约国最高委员会无法解决,最终将问题提交给了国际联盟。
国联行政院成立了一个由比利时、巴西、中国和西班牙代表组成的报告委员会来处理此事。委员会决定以公民投票结果为依据,对该地区实行分治:西北部划归德国,东南部划归波兰。对于工业三角区,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设立一个由国联协助的、为期15年的协调管理机构,以维持该地区作为统一经济实体的完整性。1922年5月15日,德国和波兰在日内瓦签署了条约,正式接受了这一安排。
阿尔巴尼亚划界问题
1913年欧洲六国划定阿尔巴尼亚疆界,南斯拉夫、希腊、意大利觊觎其领土并引发边境冲突、领土占领。协约国最高委员会着手重划疆界,遭阿尔巴尼亚反对,其两次请求国联行政院解决疆界问题,因英、法、意阻挠未被接受,遂向国联大会控诉。
国联大会施压要求干预,最终决定派调查委员会并接受协约国快速决议的保证。1921年11月,大使会议基本沿用1913年疆界、稍作利于南斯拉夫的修正,国联以经济制裁威胁迫使南斯拉夫接受决议、撤军。
此事虽未由国联直接处理,但推动大使会议快速决策、借制裁威慑避免冲突,维护了阿尔巴尼亚独立、提升国联威望;但大使会议赋予意大利对阿尔巴尼亚的保护权,导致阿尔巴尼亚逐步被意大利控制,1939年被吞并。
科孚岛事件
1923年科孚岛事件是国联首次处理帝国主义大国侵略小国的事件。意大利划界委员特利尼等人在希阿边境希腊境内遇刺后,墨索里尼向希腊发出屈辱性最后通牒,遭部分拒绝后,意军炮轰并占领希腊科孚岛。希腊随即向国联申诉,此事引发广泛关注,人们担忧其成为大战导火索。
国联开会讨论时,意大利否认行政院有权处理,甚至以退出国联相威胁,法国因寻求意对其占领鲁尔的支持而偏袒意大利,但多数国家谴责意的侵略行径。墨索里尼转而主张由大使会议处理,希腊也同意接受大使会议调查结论,国联最终退让,未独立行使盟约赋予的权力。
国联行政院曾提出解决方案,却未表决而是转交大使会议。该方案经小幅修改后通过,希腊予以接受。但撤军问题悬而未决,墨索里尼迫使大使会议规定,若调查认定希腊破案不力,其存入瑞士银行的款项将直接赔付意大利。即便调查未认定希方直接责任,大使会议仍决定全额赔付,意大利随后撤军。
此次危机中,国联退让并从属大使会议,损害了自身声誉与权威。事后,国联为维护行政院权力,通过协议明确了相关权限,驳斥了大使会议的部分观点,但对“非战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盟约” 的问题界定模糊。
意大利的侵略行径遭到国际社会强烈反对,这超出了墨索里尼的预料,也使其政策从军事威胁转向外交途径。这种转变也体现在意南阜姆争端中,墨索里尼放弃武力手段,双方联合将相关条约提交国联并开启谈判。
默麦尔问题
默麦尔原是德国的古老港口,是尼门盆地的商业出海口。当地居民虽为德国人,却使用立陶宛语、认同立陶宛。依据《凡尔赛和约》,该地区脱离德国由协约国管辖,后应移交立陶宛。但因法、波希望将其设为类似但泽的自由市,再加上波、立两国存在冲突,移交计划迟迟未能落实。
立陶宛因担忧无法获得默麦尔港口,于1923年1月出兵占领该城。协约国未动用武力,仅提出抗议并与立谈判,但因立拒绝波兰分享港口行政权和商业特权,谈判陷入僵局。9月,大使会议将问题移交国联。
国联行政院成立专门委员会,确立“保障当地德裔居民平等权利、确保港口为立陶宛商贸通道”的原则,修改了大使会议起草的条约草案。新条约承认默麦尔归立陶宛管辖,未赋予波兰特殊权利,仅保证其享有与他国同等的通商、运输待遇。1924年3月,协约国与立陶宛接受条约,波兰抗议后亦认可,该条约于1925年8月正式生效。
摩苏尔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摩苏尔为土耳其一省,战时被英国占领。战后《色佛尔条约》将其划归英国统治的伊拉克。凯末尔革命推翻该条约,后续签订的《洛桑条约》中,因英土双方僵持不下,摩苏尔归属问题未能解决,仅约定双方先谈判,若九个月内未达成协议,便将问题提交国联。
1924年8月,英土就摩苏尔归属的谈判期满未达成协议,英国提请国联行政院解决。未加入国联的土耳其获与英国平等的参与权,双方就当地居民意愿各执一词。行政院要求两国遵守领土现状、预先保证接受最终裁决,并派遣调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同期,摩苏尔边界冲突频发,英土对分界线分歧严重,均借《洛桑条约》模糊条款辩解。英国向土耳其发出撤军最后通牒,土耳其请求行政院定界,行政院召开特别会议划定临时分界线。
调查委员会报告认定,多数当地居民赞成在伊拉克受英国委任统治25年的条件下归属伊拉克,且将临时分界线定为正式疆界,摩苏尔基本划归伊拉克。该结论遭英、土、伊三方不满:伊拉克谋求自治,反对延长委任统治;英国舆论认为此举无益;土耳其则不满失去大部分摩苏尔地区。
1925年12月16日,行政院批准了调查委员会的建议。1926年6月5日,土耳其、伊拉克和英国在安卡拉签订条约,对新疆界予以承认。
希腊-保加利亚危机
希腊-保加利亚危机,是国联处理的最为成功的一场冲突。1925年10月19日,希、保两军在边境发生冲突,一名持白旗劝停的希腊军官被击毙。希腊随即出动炮兵、空军支援,大举入侵保加利亚,兵锋直逼距边境10公里的彼得里奇。10月23日,保加利亚向国联求援并下令军队不抵抗。国联行政院主席白里安立即致电双方,要求停火撤军,同时国联紧急筹备会议。希腊因此取消了原定24日对彼得里奇的大规模进攻。
1925年10月26日,行政院召开会议,鉴于两军仍对峙、小规模冲突未停,首先要求双方60小时内停火并撤军回国,且在作出撤军保证前,不讨论其他议题;同时派遣英、法、意武官赴现场监督。希腊虽不情愿,仍按时完成撤军。随后,行政院派遣调查委员会,负责判定冲突是非、研究边境形势以防范危机重演,并就双方的索赔诉求提出建议。希、保两国均承诺接受行政院的最终裁决。12月7日,行政院再次开会并听取调查委员会报告,委员会认定,最初的边境小冲突双方均有责任。但保加利亚需为打死希腊军官负责,而希腊未向国联申诉即入侵保领土、造成人员物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裁定:保加利亚赔偿希腊军官相关损失后,希腊需向保加利亚赔付三千万列瓦(约四万五千英镑);建议双方各派中立国同国籍军官驻边境,及时化解冲突。尽管保抗议赔款过少、希不满赔款过多,双方仍认可该方案。
此外,委员会指出,边境难民与少数民族问题及两国行政、财政能力不足是冲突根源,需外部援助。此后数年,在国联提供的顾问支持与贷款帮扶下,希保边境局势逐步缓和,双方矛盾大幅缓解。
处理中日争端
第一阶段
1931年9月18日夜,日本关东军发动九一八事变。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与张学良均主张诉诸国际联盟。9月21日,中国代表施肇基援引国联盟约第十一条向国联申诉,请求制止事态扩大、恢复事变前原状并索赔。9月22日,国联向中日双方发出停火撤兵警告,日本承诺依地方治安状况撤兵。但日本并未履约,反而扩大侵略。10月国联两次开会决议,要求日本限期撤兵,遭日本拒绝,日军攻势愈烈。12月10日,国联理事会决议派调查团赴华调查。
1932年1月21日,由英美法德意五国组成的国联调查团(李顿调查团)成立。1月28日,日军进攻上海闸北,一二八事变爆发。国民政府再度诉诸国联,并追加援引盟约第十、十五条申诉。3月,国联通过决议要求中日停战撤兵、恢复原状;3月11日通过决议,明确盟约适用于此次争端,不承认日本以武力获取的利益,并成立十九国委员会处理争端。在国联推动下,5月5日《淞沪停战协定》签字,上海划为非武装区。
1932年3月14日,李顿调查团抵达上海视察闸北战场后,沿长江走访南京、汉口等地,4月9日抵北平,张学良重申东北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为掩盖侵略罪行,制定秘密文件捏造“自卫”“满洲独立系民意”等借口,并阻挠中国代表顾维钧随团入东北。李顿以取消东北之行为要挟后,日本被迫妥协,但顾维钧全程遭严密监视。调查团在东北与日伪人员会谈时,溥仪等人发言均由日方授意,马占山派代表冒死揭露真相,部分代表遭日军杀害,东北民众也通过1550封来信控诉日伪暴行。6月调查团返北平起草报告书,日方对初步方案坚决反对,7月东京交涉破裂后,日本发表“焦土外交”决议关闭谈判大门。8月30日《李顿调查团报告书》定稿,明确指出日本强占中国领土违反国际公约,不认可其侵略借口。
1932年11月至12月,国联行政院与特别大会先后讨论报告书,中国代表颜惠庆提出宣布日本违约、撤军解散伪满等四项要求,多数小国支持中国,但英、法等大国态度暧昧。1933年2月17日,国联发表《关于中日争议之报告书》,确认满洲主权属中国,指出日军行动非自卫性质,伪满由日方操控,建议日军撤退、满洲在华主权下实行自治。
1933年2月24日国联大会表决,42国赞成、1国弃权、日本反对,李顿报告书获通过。日本代表当场退会,3月27日正式宣布退出国联(按盟约需两年预告期,退出前仍需履行义务)。日本退出国联后,继续巩固在东北的控制,国联在英国主导下采取绥靖态度,试图通过外交调停而非强制手段解决问题。国联曾提议武器禁运,但因美国等国的不配合而失败,未能阻止日本进一步侵略。‌‌国联的行动缺失暴露了其维护国际秩序的软弱性,日本的退出标志着多边机制在面对侵略时的失效,为后续二战的爆发埋下伏笔。‌‌
第二阶段
国际联盟对日本侵略行为的软弱应对,助长了日本的扩张气焰。1933年,日本侵占热河、长城各口,强迫签订《塘沽协定》,划定冀东为非武装区,中国华北门户洞开。1934年,日本发表“天羽声明”,宣称对华“特殊权利”。1935年,日本通过《何梅协定》《秦土协定》,控制华北主权,并策动“华北五省自治”。1936年,日本广田内阁确立“国策基准”,全面扩军备战。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
中国在组织抵抗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支持。1937年8月,中国向国联递交照会,揭露日本侵略行径。9月,顾维钧在国联大会上慷慨陈词,谴责日军暴行,呼吁采取行动,但国联仅通过谴责性决议,未宣布日本为侵略者。10月,国联大会承认日本侵略事实,但未使用“侵略”字样。11月,国联决定在布鲁塞尔召开九国公约缔约国会议。
中国代表团以顾维钧为首参会,希望获得援助。会议期间,美英代表主张调停,日本拒绝出席。顾维钧呼吁各国提供物资支援,但会议仅通过空洞宣言,未采取实质性行动。11月24日,会议结束,未达成任何有效成果,中国援助请求被拒。顾维钧愤怒抗议,指出各国对日绥靖政策助长侵略,但无果而终。1931年以来,国联对中日争端的处理以失败告终。
莱蒂西亚争端
莱蒂西亚是亚马孙河上游河港,为哥伦比亚进入亚马孙河的唯一入口,周围的亚马孙丛林盛产橡胶和金鸡纳霜,战略和经济地位均很重要。1867年秘鲁在此建军事要塞。1922年秘鲁和哥伦比亚签订《萨洛蒙-洛萨诺条约》,依约莱蒂西亚划归哥伦比亚。1932年秘鲁要求重新研究条约,为哥拒绝。同年9月1日,秘军占领莱蒂西亚,逐走哥伦比亚官员两国遂发生武装冲突。1933年哥伦比亚出兵占领秘鲁的塔拉帕卡城和奎皮城。国际联盟和美洲一些国家要求两国停战,为秘鲁桑切斯·赛罗政府拒绝。1933年4月桑切斯·赛罗被暗杀后,贝纳维德斯上台,接受国联调停。1933年10月至1934年3月两国在里约热内卢谈判,后签订条约,决定将莱蒂西亚归还哥伦比亚。
萨尔问题
1919年《凡尔赛和约》规定,萨尔地区由国际联盟代管15年,期满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1933年前,回归德国几成定局。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德国通过煽动民族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使萨尔问题复杂化,其迫害政策引发当地反对,支持回归比例一度降至60%。法国则坚持举行公投,并威胁出兵维持秩序。
1934年,国联决定1935年1月13日举行公投,并授权组建国际维和部队以确保秩序。投票结果显示,90.3%的选民支持回归德国。1935年3月1日,萨尔正式并入德国。这一结果不仅未能带来和平,反而助长了德国的扩张野心,加剧了欧洲的紧张局势。
制裁意大利失败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加剧帝国主义争夺,意大利为扩张地中海霸权,转向侵略埃塞俄比亚。埃塞俄比亚虽落后,但海尔·塞拉西一世推行改革,强化中央集权。意大利利用边境争议制造华尔华尔事件(1934年12月),拒绝仲裁并索要赔款。埃塞俄比亚向国联申诉,但英法为拉拢意大利对抗德国,推行绥靖政策,支持意大利直接谈判,拖延国联介入。意大利借机加紧战争准备。1935年9月,国际联盟行政院召开会议,讨论意、埃争端,为了拉拢意大利制衡德国,法国与意大利秘密协商互换利益。英国以不作为的方式任由国际联盟被人左右。墨索里尼于1935年10月3日不宣而战,开始大规模入侵埃塞俄比亚。经过多轮谈判和外交交涉,国联于1935年10月通过决议,对意大利实施经济制裁,包括禁止武器出口和冻结意大利在国联成员国的资产等。‌然而,这些制裁措施存在明显漏洞,例如未包括石油、钢铁等关键战略物资,且主要由英国和法国执行,缺乏美国等大国的参与,导致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意大利凭借其法西斯政权的动员能力和与德国的紧密关系,基本抵消了制裁带来的经济压力。最终,意大利军队于1936年5月占领阿比西尼亚首都,实现了军事征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寒拉西一世流亡英国。
未能阻止查科战争
主词条:查科战争
在巴拉圭河和皮科马约河之间的格兰查科是巴拉圭和玻利维亚两国之间没有明确划定边界的地区。1920年代后被发现该区蕴藏着丰富石油资源,其归属在玻利维亚和巴拉圭之间存有争议。1928年起,两国之间频频发生武装冲突。玻利维亚得到美孚石油公司和智利的支持后,玻利维亚利用美孚石油给予的贷款,向英美等国购买大批新式武器。1932年战争全面爆发。
英国企图通过国联来插手调解两国争端,遭到美国的反对。经过三年的谈判,1935年停火后,1938年《查科和约》划定巴拉圭获得约75%争议领土,玻利维亚取得巴拉圭河通航权。战后证实该地区无石油资源,冲突造成双方超10万人死亡,两国经济濒临崩溃。
未能阻止德、意干涉西班牙内战
主条目:西班牙内战
1936年2月西班牙人民阵线政府成立后,实行某些进步政策和改革。7月17日,西班牙驻摩洛哥殖民军和国内大部分驻军发动叛乱,佛朗哥为叛军首领。8月德意法西斯开始武装干涉。共和国军民在国际纵队支援下,曾3次击退叛军对首都马德里的进攻。1936—1938年德、意干涉西班牙内战,国联未加制止。由于英法政府的“不干涉政策”和对西班牙的封锁,以及共和国内部右翼的叛卖破坏,叛军渐居优势。1939年3月5日,马德里发生社会党右翼分子贝斯泰罗等的反动政变。3月28日,共和国被颠覆,开始佛朗哥独裁统治时期。
哈塔伊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奥斯曼帝国被《色佛尔条约》瓜分,凯末尔领导民族独立运动建立土耳其共和国,并通过《洛桑条约》废除了《色佛尔条约》。亚历山大勒塔(哈塔伊)因民族构成复杂,在条约中被划为法国托管地并享有自治权。
1936年法国对叙利亚委任统治到期后,与叙利亚民族集团签署《法叙条约》,承认其独立以换取驻军权,但该条约成为土耳其对亚历山大勒塔(哈塔伊)提出领土要求的导火索。。同年,两位亲叙利亚的议员在亚历山大勒塔地方选举中获胜,引发阿拉伯人与土耳其人的激烈冲突,同时叙利亚全国爆发反法骚乱。土耳其政府借此机会向国际联盟提出“哈塔伊问题”。1938年,在法土默许下,亚历山大勒塔议会宣布独立为“哈塔伊共和国”。土耳其于1939年6月将其吞并。
促进经济与社会合作
国联的经济工作由独立的财政经济组织负责,该组织拥有自身组织法,可独立于行政院和大会开展活动。其下设财政、经济两个委员会,各设十二名委员;委员由行政院任命,均以专家个人身份履职,不代表本国政府,既能通晓本国立场,又可基于专业视角自由建言。
该组织的核心职能是为各国提供经济与财政援助,构建了全球经济情报网络,使小国也能获取远超独自搜集的经济信息;同时为各国提供经济指导意见、发放贷款,并围绕商业政策、关税、原料、外汇管理等国际经济议题组织专家调研,形成多项原则,供各国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参考借鉴。
国联在改善国际经济关系方面收效甚微。1927年日内瓦世界经济会议经周密筹备,形成了颇具价值的报告与建议,但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爆发使其丧失实践契机。1933年伦敦第二次世界经济会议,因英法反对相关举措、美国中途改弦更张,最终未达成任何协议。国联虽能诊断经济弊病、给出医治方案,却无法强制各国采纳。
国联财政经济组织的领导者后来意识到,该组织虽取得了此前任何国际组织都无法比拟的成就,但能力仍有局限:既未能让各国认清20世纪初世界经济已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也未能让普通民众理解其原则与目的,故而缺乏足够舆论支持。他们提出改革计划,主张财经组织摆脱行政院控制,却因二战爆发未能实施。
化解奥地利财政危机
国联战后初期的核心经济工作是推动经济复兴,其中最突出的成果是化解奥地利财政危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深陷政治动荡与经济匮乏,接连的冬季饥荒加剧困境,协约国短期贷款仅解燃眉之急且难以为继,便将此难题交由国联处理。1922年8月,奥地利政府宣告若无新援助,政权将彻底崩溃。
外界普遍认为缺资源的国联无力解决,但国联仍决定接手。其专家提出方案:奥地利需稳定货币、平衡预算、削减开支,以部分税收偿债,并授权国联监督贷款使用;同时协约国需担保贷款、相关国家延缓对奥索赔。经行政院斡旋,奥地利与英、法等国达成协议并签约,奥地利获约1.2亿美元贷款,多国参与贷款担保,1923年相关债券在欧美发行。此后奥地利经济迅速好转,稳定状态一直维持到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爆发。
国联设立交通运输组织负责相关事务,该组织是国联辅助机构中形式较完备的,其章程经秘书厅拟订、巴塞罗那会议通过并由国联大会批准,成为后世同类组织的范本。章程规定至少四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下设运输委员会执行日常工作,秘书处隶属于国联秘书厅,由法国人罗伯特·哈斯领导,主要处理铁路、内陆航运、海港海运、公路运输及电力输送等事务。
该组织拥有国联其他机构不具备的高度自治权:非国联会员国也可加入,德国入盟前、巴西退出后均为成员;可自主缔结条约,无需经行政院或大会批准;运输委员会由全体会议而非行政院任命,职权较高。
国联交通运输组织成立后成效显著,制定了国际海港管理、铁路管理、跨国输电、水电合作等多项条约,还就政治因素引发的交通问题向行政院献策,并为相关国家提供交通建设技术援助。国联解散后,其职能由联合国运输交通委员会承接。
国联促进国际科教文化合作的核心机构是知识合作委员会,这也是国联常设组织中最晚设立的机构。巴黎和会期间,相关设立提案曾遭否决,后经比利时、法国重提,该委员会于1922年5月由行政院正式组建。其工作目标有三:一是改善战争导致的脑力工作者生存困境;二是加强科学家、艺术家等知识分子的国际交流;三是扩大脑力工作者对国联和平事业的影响力。
委员会初设时有12名委员,后增至15名,成员囊括伯格森、爱因斯坦、居里夫人等知名人士。委员会在巴黎设立国际知识合作学院作为执行机构,并推动各国组建知识合作全国委员会以搭建国际合作桥梁。尽管开展了诸多有益工作,但受经费短缺等因素制约,其成效未达预期,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代。
人道主义与社会发展
解救贩卖妇女儿童
国联依据盟约第二十三条设立贩卖妇女儿童问题顾问委员会,下设两个分支,分别负责防贩卖、护青年妇女及儿童福利事务,委员含官方代表与鉴定官,后合并为社会问题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虽被视为次要机构,却成效显著,推动取缔妓院、查明跨国拐卖路径,并促成50国签署相关日内瓦宣言。国际联盟1924年首次提出了“儿童权利”这个国际性概念,并倡导草拟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毒品限制
鉴于毒品贩卖属国际性问题,仅靠各国单独施策收效有限,国联依据盟约第二十三条,设立贩卖鸦片和其他毒品问题顾问委员会(简称鸦片委员会)。该委员会除官方代表外,另设三名无国家代表身份的鉴定官,鉴定官虽无表决权,但地位与其他委员等同,发言更客观坦率。
1912年的海牙禁毒条约因条件不成熟,直至一战爆发仍未生效。鸦片委员会成立初期,因多国受鸦片贸易利益牵绊,以行政困难为由抵制管控,工作进展迟缓。
经持续推进,1925年通过的日内瓦条约强化了海牙条约的各项规定;1931年的日内瓦条约进一步明确,毒品制造需限定于世界医药与科学的实际需求,并据此设立常设中央局及监督机构,该机构有权审议缔约国建议、核定并限制各国毒品的制造与进口数量,包括美苏在内的六十余个国家均接受其监督。此外,罂粟种植的限制与监督问题虽争议持续至1939年二战爆发,但彼时已推进至筹备全体会议的阶段。此后,国联将毒品管控相关职权移交联合国,原鸦片委员会改称毒品委员会,成为联合国下属机构。
医疗卫生
国联卫生组织成立前,已有1908年建于巴黎的国际卫生局,1919 年时成员国达31个,但该组织职能仅限于收集、分发卫生资料,无独立行动权。国联原计划接管它并成立有权独立行动的卫生委员会,因美国委员反对而未果。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遏制东欧斑疹伤寒、霍乱蔓延,国联成立传染病防治委员会,其卫生相关工作自此起步。后因土耳其占领小亚细亚引发难民潮、造成希腊公共卫生危机,该委员会又协助希腊政府处置相关问题。1923年,国联正式设立常设卫生组织,下设政府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卫生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此时国际卫生局仍独立存在,双方共同制定了工作计划。
国联卫生组织运作后迅速铺开各项工作:将传染病防治委员会升级为常设机构,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收集、向全球分发疾病资料;制定药品、血清、疫苗、维生素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后来多被纳入各国药典;1935 年受国联大会委托,联合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农业研究所开展营养问题研究,1937年发布的报告揭示了全球大范围饮食不足、营养不良的现状,推动多国成立国家营养委员会;此外还为多国卫生部门改革提供咨询帮助,尤其助力中国改组检疫机构、培训医护人员、推进天花与霍乱的根除工作。
该组织获得各国卫生部、科研机构及专家的广泛支持,洛克菲勒基金会提供了大量捐助,成员与活动遍及全球。美国态度由反对转为支持,德、苏在加入国联前便与其合作,巴西退出国联后仍依托其卫生委员会设立医学研究院。国联卫生组织后发展为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
利比里亚奴工问题
1926年国际联盟《禁奴公约》签署国(含利比里亚)承诺废除奴隶制与强迫劳动,但为“公共工程”保留例外。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金借此漏洞,强制征调原住民男性修筑道路。同时美国橡胶制造企业凡士通公司被控诉强迫劳动及美国控诉奴隶贩运,利比里亚政府要求国际联盟进行调查,由国际联盟、美国及利比里亚指定委员组成委员会进行调查,国际联盟于1930年确认奴役及强迫劳动事实并发布报告,指出许多政府官员参与契约工交易并建议以之取代美裔及欧裔利比里亚劳工,造成利比里亚国内不满,致使总统查尔斯·金及副总统辞职,利比里亚政府同意在国际联盟的协助下进行有限的改革。
难民管理和救助
主词条:南森护照
国联国际难民组织的工作始于解决俄十月革命及内战引发的200万白俄难民问题,这些难民多滞留东欧、中欧,给当地造成负担,国联虽无盟约相关规定,仍接手处理。
1921年,南森博士出任难民专员,负责安置因战乱、和平协定流离失所的无国籍者。国联克服经费困难筹措资金,为难民提供法律保护,还颁发获50余国承认的南森护照,便利难民出行与就业。1922年凯末尔革命引发希腊难民潮,国联再次主导救助。该组织本为临时机构,因难民问题长期存在,运作至二战结束,后并入联合国难民组织。
1933年,希特勒登上德国总理后实行渐进式的迫犹政策,大量犹太人外逃引发难民危机,国际联盟随后建立了与之没有隶属关系的专门处理德国犹太难民问题的机构德国难民高级专员公署,充当了多个援助知识分子难民组织的协调机构。
委任统治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及战后初期,英美等国就战败国殖民地处置提出多种方案。英国工党曾提议将非洲赞比西河至撒哈拉地区交由国联管理,1918年英国外交部正式提出非洲委任统治建议;美国的乔治·路易斯·比尔率先提出由国联委托管理殖民地的构想,总统威尔逊在十四点计划中强调,殖民地主权调整需同等重视居民利益与政府诉求,该原则对殖民地问题处理影响深远。英美基于自身实力谋求共管主导权,也意在通过国际组织协调殖民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国联盟约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德国殖民地与奥斯曼帝国属地的委任统治原则,该条款由协约国最高委员会直接起草,足见列强对殖民地问题的重视。条款规定,对尚不具备自治条件的地区,由国联委托“资源、经验、地理条件适宜且愿意承担责任”的先进国家管理,核心目的是促进当地人民的福利与发展。
国联依据地区社会发展、领土及经济状况,将委任统治地分为三类:甲类(前奥斯曼帝国属地):发展程度已接近独立,受任国仅提供行政指导与援助;乙类(德属中非、西非):受任国负责地方行政,需保障宗教自由、禁止弊端、实现非军事化,并保证贸易机会均等;丙类(西南非洲、南太平洋岛屿):因居民稀少、幅员狭小,可作为受任国领土一部分,受其法律管辖。
协约国最高委员会敲定了委任统治地分配:甲类的黎巴嫩、叙利亚归法国,伊拉克、巴勒斯坦、外约旦归英国;乙类的多哥、喀麦隆分属英、法,坦噶尼喀归英国,卢旺达-乌隆迪归比利时;丙类的西南非洲归南非联邦,马里安纳等群岛归日本,新几内亚等归澳大利亚,瑙鲁由英帝国经澳大利亚管辖,西萨摩亚归新西兰。
盟约同时规定,受任国需每年向国联行政院提交委任统治地报告。1921年2月,行政院下设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委员多来自无统治地的国家且独立于本国政府,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审查报告、听取官员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此外,盟约第二十三条还要求保障委任统治地的劳动条件与人道待遇,监督相关禁贩协定的实施,体现出一定的人权保护精神。
建立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依据国联盟约第二十三条设立,其章程与盟约一同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部分。宗旨是基于正义与人道改善劳动现状,具体涵盖限制工时、防止失业、保障维生工资与医疗待遇、保护青工童工、设立养老及残疾抚恤、维护外籍劳工权益、承认结社自由、推进职业教育等内容。其核心机构包括:年会(每会员国派4名代表,含2名政府代表、1名资方代表、1名劳方代表)、管理机构(24人组成,含12名政府代表、6名资方代表、6名劳方代表)、国际劳工局(由国际官员构成,为年会和管理机构提供筹备与执行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虽是国联分支机构,却拥有高度自治权,活动独立于国联。其管理机构成员由年会选定,劳工局局长由管理机构任命,职员由局长聘任;该组织可自主决策职权范围内事务,甚至在劳工领域指导国联政策,并将部分任务委托给国联行政院、常设法院及秘书长。
国际劳工组织的诞生,是19世纪中期至一战后国际工人运动与社会主义运动发展的产物,顺应了劳工权益保障国际化的潮流。1929年伯尔尼会议通过国际劳工宪章决议并提交巴黎和会,提议设立相关国际机关,该建议被采纳,促成组织章程纳入和约。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共通过67项国际公约、66项建议,38国批准公约,内容覆盖工人基本权利、劳动条件、禁用工童工、妇女权益保护等,确立了劳工权益国际标准。它首创缔约国报告制度,由独立专家委员会审议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这一机制后来被联合国人权公约执行体系广泛借鉴。
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上声望颇高,巴西、日本退出国联后仍为其成员,美国于二战前加入;即便战争期间,其活动也未中断。联合国成立后,它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联盟还在1922年5月建立了一个知识合作委员会,其工作目标之一就是改善由于战争造成的脑力工作者恶化的生活状况。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沙俄、奥斯曼土耳其等传统帝国解体,欧洲涌现一批新兴独立国家,东欧、巴尔干地区因历史上多民族混居、疆界长期变动,战后按民族自决与习惯原则调整疆界后,多民族共存成为普遍状况,部分东欧国家少数民族占比超20%,南斯拉夫等国更是高达50%。
为化解该地区历史遗留的民族矛盾、避免重燃战争导火索,协约国将保护少数民族纳入欧洲战后安全秩序重建工作,要求新兴国家通过缔结专门条约或在和约中增设条款的方式,承担保护境内少数民族权利与自由的责任。
这些条约和条款均指定国际联盟负责保障与监督,因此,尽管国联盟约未设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专门条款,国联仍在实践中建立起一套相关保障机制。国联在其内部建立少数民族部,负责对有关国家的少数民族待遇问题进行监督。但是这一体系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在1934年波兰宣布它不再接受少数民族条约的束缚之后,便已经名存实亡。
国际联盟的少数民族保护机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有关国家根据条约义务接受国际联盟的监督和保障。到1922年,有12个国家同意国际联盟行政院担任境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保证机关。二是国际联盟所设置的请愿制度。国际联盟为此设立了少数民族委员会,对少数民族的权利纠纷进行政府间的非正式交涉。三是通过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法院对政府间的少数民族权利纷争问题进行司法仲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常设法院关于保护少数者的判决只有一例,即1928年“上西里西亚少数者(少数者学校)案”。在有关保护少数者方面,国际常设法院曾发表了不少咨询意见,包括1935年“关于阿尔巴尼亚少数者学校案”。1921年阿尔巴尼亚在其声明中曾表明给予少数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其他阿尔巴尼亚国民同等的待遇。但在1933年,阿尔巴尼亚宪法修正案要求关闭所有的私立学校。有关上述宪法修正案是否违反1921年阿尔巴尼亚声明的问题,国际联盟秘书长被授权向国际常设法院提出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1935年4月6日,国际常设法院以八票对三票的多数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阿尔巴尼亚主张的废除所有私立学校的措施与1921年声明第5条相符合的论点没有根据。
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立法
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法西斯上台扩军,战争威胁加剧。1934年法国外长巴尔都主张借集体安全应对德国威胁,积极推动缔结东方公约。同年10月,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与巴尔都在马赛遇袭,巴尔都身亡。凶手为与德意关系密切的克罗地亚“乌斯塔莎”成员,该事件被认为是德方为阻挠东方公约策划,也成为国际反恐合作的开端。事发后,逃至意大利的凶手因“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未被交出。南斯拉夫与法国遂要求国联介入,提议认定恐怖主义为国际罪行,起草国际刑法典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1934年国联理事会成立专门委员会研究反恐问题。1935年,11国专家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拟定《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草案,涵盖恐怖主义罪行认定、管辖权及国际刑事法院组织等内容。经1936年修改完善,1937年该草案被拆分为《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两个独立文件。
1937年5月,36国代表召开反恐特别会议,11月国联正式通过这两项公约。其中《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共29条,27国缔约,明确界定恐怖行为范畴,要求缔约国将相关行为入刑并相互协助惩治,且惩罚需一视同仁;《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共56条,13国缔约,赋予法院管辖、审判国际犯罪的权力。最终,除印度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均未批准,公约未能生效。但它们是历史上首批国际性反恐公约,首次明确恐怖行为定义与范围,在国际反恐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尽管其概念存在只侧重保护国家元首和公职人员的局限性。
历史意义
国际联盟作为一种国际组织形式,是国际关系演变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对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国联所依据的许多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以及它的活动形式和某些程序规则,同前一个世纪甚至前几个世纪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组织经验是分不开的。国联的出现,是国际组织历史的继续和跃进。例如国联大会这种形式就可以追溯到很多世纪以来的各种外交会议,但国联大会已具有更加稳定而持续的形式,并且在某些程序上更加完善了。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国联大会是代表一种公认的国际会议外交技术的制度化,而且是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广泛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国联秘书处的意义就在于它第一次比较完善地发展了一个国际性的常设秘书机构,它是由选自各种不同国籍的专门人员组成的。这些人员作为整体为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服务。
在成员国的范围和代表性方面,国际联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国联一开始就把苏联排斥在外,美国作为一个大国也由于国会的反对而未能参加,限制了作为一个世界性组织的普遍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联的行动效能和影响。国际联盟主要是一个欧洲国家间组织,其影响所及主要在欧洲地区。这对于在更大的范围内维护和平与安全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英法长期控制国联,并利用国联推行其对外战略,甚至违背诺言和原则,严重背离了广大中小国家其至其盟国的意愿,败坏了国联的声誉和形象。
在国际关系上,国际联盟是战胜国的联盟,但是各战胜国之间的矛盾并未而且也不可能由于战争的胜利而得到真正的解决,特别是由于战后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因此只可能是矛盾的继续,而不可能是矛盾的消除。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靠凡尔赛和约来维系的整个国际关系、国际秩序是建立在火山上的。”
在组织结构和表决方式上,国联存在着深刻的裂痕和缺陷。国联大会与行政院的职权没有明确的区分,职责不明。由于国联过分追求“通过公理实现和平”和平等的原则,做出的重要决议都以一致通过为原则,因而给国联活动的灵活性带来了困难,变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际俱乐部”和“清谈馆”。
由于国联长期在英法的掌握下,违背了世界广大中小国家的意愿,因此不可能发挥一个世界性组织所应有的作用与权威。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面临法西斯四处侵略扩张的时候,国联的根本弱点进一步暴露无遗。日本帝国主义于1931年侵略中国东北。国联虽然派李顿调查团来华调查,但《李顿调査团报告》明显偏袒日本侵略,出卖中国利益。国联大会除根据这一调查报告通过一个迁就日本的决议外,未能采取任何公正和有效的措施。对于墨索里尼 1935年发动的侵略战争,国联也只进行了一种不彻底的经济制裁,没能有效制止侵略,坐视埃塞俄比亚被意大利吞并。后来当日本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希特勒德国在英法的纵容下于1936年同意大利联合武装干涉西班牙内战,德国于1938年吞并奥地利、于1939年占领捷克斯洛伐克的紧急关头,国联无所作为,陷于完全无能的境地,终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从而导致国联的瓦解。
国际联盟的出现是国际组织历史的继续和跃进,所依据的许多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以及它的活动方式和若干程序规则,同前一个世纪乃至前几个世纪的国际交往经验是分不开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设立了渴望已久的国际司法制度国际常设法院,发展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尽管国联以失败而告终,但国联的理论实践及当初创建国联的努力,为后来联合国这个全际组织顺利建立铺平了道路。
参考资料
历史背景 | 联合国日内瓦.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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