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由
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界定,涵盖许可、转让及技术措施保护等权益。网络传播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交互式传播”,区别于传统广播的线性传播模式。侵权行为的处理遵循“通知-移除”机制和
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可主张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根据2024年《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网络传播权被定义为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交互式传播权利,具备“按需获取”特性。该权利涵盖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数字化传播,与
复制权、
发行权共同构成网络著作权体系。
2025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强化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明确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动存储豁免条款。权利人可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法访问,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截至2025年,处罚措施涵盖民事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构成直接侵权,规避技术措施则属于间接侵权。根据2023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主体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保护办法规定著作权管理部门可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避风港原则免除网络服务商对存储内容的主动审查义务,红旗原则要求明知侵权时采取移除措施。为学校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的网络传播行为可豁免侵权责任,法定许可适用于特定公共利益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