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
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由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界定,涵盖许可、转让及技术措施保护等权益。网络传播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交互式传播”,区别于传统广播的线性传播模式。侵权行为的处理遵循“通知-移除”机制和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可主张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定义与特征
根据2024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网络传播权被定义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交互式传播权利,具备“按需获取”特性。该权利涵盖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数字化传播,与复制权发行权共同构成网络著作权体系。
法律保护机制
2025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强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动存储豁免条款。权利人可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法访问,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截至2025年,处罚措施涵盖民事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侵权行为与责任
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构成直接侵权,规避技术措施则属于间接侵权。根据2023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主体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保护办法规定著作权管理部门可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相关原则与例外
避风港原则免除网络服务商对存储内容的主动审查义务,红旗原则要求明知侵权时采取移除措施。为学校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的网络传播行为可豁免侵权责任,法定许可适用于特定公共利益场景。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9 23:08
目录
概述
定义与特征
法律保护机制
侵权行为与责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