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权是
国家主权行为的重要体现,指国家在
国际法框架下缔结和履行条约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缔约权通常由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地方政权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缔结条约。中国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缔约程序,截至2022年底已缔结逾600项多边条约和27000余项双边条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特定领域享有中央授权的缔约权。
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源于主权,缔约权由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中国作为
单一制国家,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和
国务院共同行使,坚持
一个中国原则。2023年施行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缔约程序,明确了
外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条约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需报告党中央。
国家行使缔约权需遵循国际法和
国内法程序。
中国缔结条约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步骤。地方政府未经授权不得缔结条约。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在经贸、文化等特定领域单独缔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逐步完善缔约程序法治化。1954年宪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批准和废除。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细致规范缔约工作。截至2019年4月,中国缔结双多边条约超27000项。
北京政府曾运用国际法主张废除
不平等条约,为后续废约奠定基础。
国际法遵循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不适用于非法或不平等条约。缔约方需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中国严格履行已生效条约的国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