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权
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利
缔约权是国家主权行为的重要体现,指国家在国际法框架下缔结和履行条约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缔约权通常由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地方政权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缔结条约。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缔约程序,截至2022年底已缔结逾600项多边条约和27000余项双边条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特定领域享有中央授权的缔约权。
概念与法律依据
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源于主权,缔约权由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共同行使,坚持一个中国原则。2023年施行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缔约程序,明确了外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条约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需报告党中央。
行使主体与程序
国家行使缔约权需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程序。中国缔结条约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步骤。地方政府未经授权不得缔结条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在经贸、文化等特定领域单独缔约。
历史实践与法治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逐步完善缔约程序法治化。1954年宪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批准和废除。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细致规范缔约工作。截至2019年4月,中国缔结双多边条约超27000项。北京政府曾运用国际法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后续废约奠定基础。
条约遵守原则
国际法遵循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不适用于非法或不平等条约。缔约方需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中国严格履行已生效条约的国内程序。
参考资料
《国际法学》(课程思政)教学大纲.湖南人文科技学院.2020-12-01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2022-11-07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24 09:04
目录
概述
概念与法律依据
行使主体与程序
历史实践与法治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