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是法律体系中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效力范围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义务主体需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此类权利的特点在于权利主体明确且无需依赖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例如
物权、
人格权及
知识产权等均属典型的绝对权。根据资料显示,绝对权的法律理论发展已涵盖物权变动中的
绝对物权行为模式,强调通过公告等形式维护交易安全。
2006年,
中国法院网刊文提出‘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主张通过‘公告+异议+沉默’的法定形式构建
物权变动模式,旨在克服传统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缺陷。该文探讨了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中关于绝对权和
相对权的区分,并提出了绝对物权行为理论,认为该理论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科学成分,克服了其错误,逻辑上成立且具有应用价值。该理论强调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截至2006年仍被视为具有学术及实践价值的探索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