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年与1800年颁布的《结社法》是英国政府为应对
工业革命时期工人运动而制定的法令体系。该法令明确禁止工人为提高劳动报酬组建团体,并规定唆使罢工、妨碍就业等行为违法,但对雇主结社未设限制。法令实施期间大量工会活动被迫转入地下,但地方当局对具有互助功能的组织仍存在默许现象。
18世纪末英国工业革命加速推进,工业中心区的工人为争取权益频繁组织结社活动。1797年海军兵变与1798年爱尔兰起义后,
托利党政府强化社会控制,将工人结社视为威胁统治秩序的重要因素。时任首相
小威廉·皮特推动议会于1799年通过首部《结社法》,次年颁布补充条款。
纺织业中心
兰开夏郡的案例显示,1799-1815年间工人实际收入下降37%,而相关法令对此未设任何救济措施。
经济史研究显示,禁令解除后十年间工会会员数量增长15倍,
集体谈判覆盖率提升至制造业的43%。这种转变标志着英国工业化进程中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根本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