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海域是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内法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法定区域,涵盖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五类海域。其中领海宽度为基线量起12海里,享有完全主权;毗连区延伸至24海里,侧重海关及卫生管制;专属经济区扩展至200海里,赋予自然资源开发权;大陆架可延伸至350海里,覆盖海底资源勘探权利。我国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明确司法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海上执法标准。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正式生效,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秩序。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对五类海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包括
内水、
领海、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
大陆架。截至2020年5月,公约缔约方达167个,成为全球海洋管辖权划分的核心法律文件。
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海域,沿海国拥有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等主权权利。我国199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管理权。
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海底区域,基础宽度200海里,地质条件特殊时可扩展至350海里。
沿海国享有海底矿产、油气资源的专属开发权。我国在南海大陆架主张基于
自然延伸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