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海域
沿海国依法管辖的内海、领海等海域的统称
管辖海域是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内法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法定区域,涵盖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五类海域。其中领海宽度为基线量起12海里,享有完全主权;毗连区延伸至24海里,侧重海关及卫生管制;专属经济区扩展至200海里,赋予自然资源开发权;大陆架可延伸至350海里,覆盖海底资源勘探权利。我国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明确司法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海上执法标准。
法律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正式生效,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秩序。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对五类海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截至2020年5月,公约缔约方达167个,成为全球海洋管辖权划分的核心法律文件。
海域构成
内水
国家陆地领土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包括港口、海湾等水域。沿海国享有排他性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组成部分。
领海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沿海国享有完全主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军事活动需经批准。我国通过2016年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进入领海可追究刑责。
毗连区
领海外侧延伸至24海里的管制区(毗连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卫生、移民等事项的执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此区域可对非法捕捞等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专属经济区
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海域,沿海国拥有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等主权权利。我国199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管理权。
大陆架
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海底区域,基础宽度200海里,地质条件特殊时可扩展至350海里。沿海国享有海底矿产、油气资源的专属开发权。我国在南海大陆架主张基于自然延伸原则
权利行使
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内可采取登临检查、司法追责、紧追权等执法措施。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涉海犯罪标准:
中国实践
我国通过多重法律构建管辖海域制度:
在南海区域,我国主张基于历史性权利与法理依据: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9 04:26
目录
概述
法律框架
海域构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