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刑是春秋时期
郑国大夫
邓析编纂的成文法典,因将法律条文刻于竹简而得名。该法典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末期,邓析在
子产铸刑书三十余年后,通过修改旧法内容并采用竹简作为载体,突破了青铜器铭刑的传统形式。虽然邓析因私造法律被郑国执政者处死,但其编纂的竹刑最终被采纳为正式法律,成为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重要成果。竹刑的推行打破了旧贵族对法律解释权的垄断,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从秘密法向公开法的转型,与晋国刑鼎、郑国刑书共同构成早期成文法的典型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于鼎,开创诸侯国公布成文法先例。约公元前503年,邓析为实现法律改革,在保留刑书基本框架基础上,采用竹简为载体重新编纂法典。这一行为具有双重革新性:
西晋杜预刑法,
唐代孔颖达在《
五经正义》中明确区分竹刑与鼎刑的编纂差异。近代法制史研究确认:
该法典原文虽已失传,但其确立的竹简载法形式被后期《
秦律》沿用,直至
东周(
春秋战国)时代简牍法律文书才逐渐被纸质载体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