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适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全流程领域。该方式分为
公开招标与
邀请招标两类:公开招标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吸引不特定投标人参与,体现无限竞争性;邀请招标则定向选择3-10家特定法人或组织进行有限竞争性投标。招标程序包含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密封标书提交及技术商务评审等环节,最终由招标方确定中标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截至2023年显著提升了流程透明度与效率。竞争性招标的票面利率等关键参数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例如2025年国债发行中采用了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利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流程。
招标程序包括资格预审通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放等环节。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特定期限内提交密封标书,招标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确定中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后,投标有效期可缩短20%-30%,尤其适用于价格波动频繁的国际大宗商品采购。
竞争性招标包含两种国际通行方式:公开招标需通过国内外主流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资质的主体参与投标;邀请招标则基于招标人的业务网络定向选择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后限制投标人数规模。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我国将其划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法定形式。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例如欧盟公共采购规则允许项目法人根据工程特点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典型案例包括国际渔粉采购招标,因商品价格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显著,采用有限竞争模式可缩短招标周期。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发行的记账式贴现(八十一期)国债,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面值总额600亿元,期限182天。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该规定有效遏制了传统采购模式中指定承包商的腐败现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按法定程序向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三家以上法人发出书面邀请。
世界银行等
国际金融机构将竞争性招标作为项目采购的优先方式,要求贷款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合同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在欧盟成员国,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标人参与数量控制在3-10家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