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颁布的《永徽律》“名例章”中“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的前一部分体现了属人主义的倾向,后一部分反映了属地主义的倾向。这样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在其他国家统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中未曾见到,这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
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
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 - 婆罗门,隶属于神权。古代雅典,立法权由奴隶主组成的议会共同决定。在
封建社会,立法权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里。
当代的立法机构最初产生于欧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贵族集会,渐渐的演变成为正式的集会组织。到了19世纪,议会成了新兴民族国家独立的标志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
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