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基于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在《
民法典》第5条中被表述为自愿原则,核心内涵包括民事主体自主决策权、真实意思表示保障以及责任自担等要素。
对于民法基本原则而言,有这样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而另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后面的这种提出的方式是比较
普遍的,但是如果实际对比之后会发现私法自治原则其实就在对应着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而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是合同法中比较
凸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