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
法学中的财产权利
私有产权是法学领域的核心术语,指个人或团体对财产的排他性支配权。其人权属性与生存权、自由权密切相关,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其纳入基本权利范畴,但部门法配套仍待完善。现代产权超越传统所有权,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等特性,与法人制度及国企改革紧密关联。普通法传统通过分离土地所有权与拥有权强化保护,中国需结合国情完善立法与司法救济,限制公权力滥用。
人权属性与立法保护
私有产权被视为基本人权,与生存权、自由权内在统一,成为公民自治基础及公权力界限。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其地位,但部门法(如行政法刑法程序法民商法)未实现配套保护,需强化权力责任对等及平等保护原则。
现代产权特性与制度设计
现代产权具有:
普通法传统与中国实践
普通法通过区分土地“所有权”与“拥有权”保护私有产权,限制政府征用权(需公用目的及正当补偿)。中国在拆迁等问题上需借鉴普通法传统,结合国情完善司法救济,减少行政干预倾向并纠正公众误解。
参考资料
-> 信息浏览.地方立法网.2009-05-12
国际经济法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官方站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页.2008-12-23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25 15:00
目录
概述
人权属性与立法保护
现代产权特性与制度设计
普通法传统与中国实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