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是法学领域的核心术语,指个人或团体对财产的排他性支配权。其人权属性与生存权、自由权密切相关,2004年
宪法修正案将其纳入基本权利范畴,但部门法配套仍待完善。现代产权超越传统所有权,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等特性,与法人制度及
国企改革紧密关联。
普通法传统通过分离土地所有权与拥有权强化保护,中国需结合国情完善立法与司法救济,限制公权力滥用。
私有产权被视为基本人权,与生存权、自由权内在统一,成为公民自治基础及公权力界限。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其地位,但部门法(如
行政法、
刑法、
程序法及
民商法)未实现配套保护,需强化权力责任对等及平等保护原则。
普通法通过区分土地“所有权”与“拥有权”保护私有产权,限制政府征用权(需公用目的及正当补偿)。中国在拆迁等问题上需借鉴普通法传统,结合国情完善司法救济,减少行政干预倾向并纠正公众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