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力是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效力之一,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改变的效力,适用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确定力保障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但允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进行变更。
定义与性质
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力。该效力保障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遵守。
确定力的分类
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效力对象约束
变更的条件
变更行政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