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
监督视察的行为或旧时警察局职员
“督察”为汉语多义词,兼具动词与名词属性。其动词含义为“监督视察”,源起于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如汉代西域都护督察域外诸国动态,宋代御史亦承担督察百官职责。名词含义特指旧时警察局职员,巴金《还乡》中可见相关用例。现代语境中,“督察”被赋予法定监督职能:1997年国务院颁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建立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制度,2006年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设立总督察职位,凸显其在法律授权下的规范性应用场景。
词源释义
“督察”由“督”“察”二字复合而成,语义聚焦监督视察。《古今汉语词典》明确其动词释义为“监督察看”,《现代汉语词典》补充名词释义即“担任督察工作的人”。古籍中“督察”多用于描述官吏监察职能,如宋祁《新唐书》载王纬“好用刻深吏督察其下”,欧阳修文献提及御史督察百官之责。
在“督”字组词体系中,“督察”被列为“察看、监管”义的典型组合,与“督过”(督察责备)等词形成语义关联。现代汉语沿用该词时,既保留历史行政职能色彩,又衍生出特定职业称谓。
历史用例
汉代始设西域都护府,其长官负有“督察乌孙、康居诸外国动静”之职,此为早期行政督察制度的重要实践。唐宋时期,中央监察体系完善,御史台官员专职督察百官言行,如《新唐书》记载王纬任浙西观察使期间“以刻深吏督察下属”。
清末至民国,警察制度引入中国,“督察”成为警察机构职衔名称,负责维持警纪、监督警务。巴金《还乡》中“两个督察抓住我的膀子”的描写,印证该词在近代作为警察职员的语义固化。
现代应用
1997年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确立公安机关督察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督察机构,专职监督警察履职守法情况,此类督察人员被称为“管警察的警察”。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对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现代“督察”的应用场景需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监督对象常涉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如警察执法不当、土地违规审批等。督察结果可引发整改通知、责任追究等后续措施,与一般性工作检查形成职能区分。
与督查的语义区分
“督察”与“督查”均含监督义,但语义焦点不同。前者以监督执法、追责问效为核心,后者侧重督促检查、推进落实。主体权限差异显著:督察需法定授权机关实施(如警察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督察可由法定权力机关或专门机构开展。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7 10:01
目录
概述
词源释义
历史用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