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实践案例
山西省阳曲县案例
2025年12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太原市阳曲县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市场领域跨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由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市场监督管理(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城乡规划、交通管理、水务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粮食流通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集中行使出版、电影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批复同时要求阳曲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阳曲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太原市阳曲县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25〕116号),阳曲县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市场领域跨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涵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交通管理及水务管理五个方面,具体包括对建筑施工噪声与扬尘污染、餐饮油烟与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侵占城市道路、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潢美容和清洗业务、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在城市河道建设违法建筑物等的行政处罚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粮食流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阳曲县文化和旅游局集中行使出版、电影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上述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也依法由相应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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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