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
古代连带受罚制度
商鞅变法唐代明清时期,连坐适用范围从谋反重罪扩展至经济犯罪,处罚形式包括流放、诛杀等。制度类型涵盖血缘连带(缘坐)、地缘连带(伍坐)及职业连带(职坐)三类,贯穿奴隶制社会至封建王朝末期。
历史沿革
孥戮族刑商鞅秦国。秦代云梦秦简显示,连坐适用范围覆盖盗贼、赋税、军功等领域。
夷三族郭桓案诛杀七万余人,达到连坐苛酷程度的顶峰。清代扩大适用于邪教案,直至1905年修律时正式废除。
制度类型
血缘连带(缘坐)
以亲属关系为追责纽带,涵盖直系三代血亲及姻亲。《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班固唐律规定谋反者父子皆绞、母女配没掖庭,展现宗法制度下的家族责任体系。
地缘连带(伍坐)
职业连带(职坐)
实施案例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保内发生杀人案,保长需受杖刑处罚。
文化影响
家国同构亲亲相隐'伦理与法律义务的冲突,汉代虽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但仅限于普通刑事案件。俞可平教授指出,连坐作为专制统治工具,与现代社会个体权利观念存在根本冲突。
参考资料
“连坐”制度的渊源.xb.swjtu.edu.cn.2021-10-15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08 19:23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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