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又称“
上疏”,是中国古代具有分条陈述特点的
奏议文体,后泛称各类上奏公文。其格式与“奏”相似,特点为条析疏通、陈事通彻,
汉代史书注“谓分条也”“疏条其事而言之”。
汉朝疏是
奏的别称。汉代在秦朝“奏”的基础上,新增了奏议文种“
章”、“
表”、“
驳议”,这四种文体可统称为“
奏”。为与该统称相区别,人们又把“奏”别称为“疏”。
刘勰《文心雕龙·奏启》:“自汉以来,奏事或称上疏。”特别指那些“条理分明”的奏文。汉代的疏,除作为
奏的别称外还可兼施于王侯,如《汉书·苏武传》中就有“初桀、安与大将军霍光争权,数疏光过失予燕王”的记载。
尽管历代典章都没有将疏明定为公文名称,但历代运用频繁。传世的众多疏文名篇,如汉朝贾谊的《
论积贮疏》、晁错的《
论贵粟疏》、唐朝魏征的《
谏太宗十思疏》等,这些为数众多的“疏”并不属于其他具体文种。其名称相同,用途稳定一对朝廷陈述己见、有所匡谏。从这一意义上,“疏”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文体。
奏文种既别名为“疏”,二者合称“
奏疏”。凡是给皇帝的上奏文书,都可称为疏。因此,“疏”又被看作各种上奏文体的统称。
明代吴讷将“上疏、上书、奏札、奏状、封事、弹文”都看作疏,徐师曾也认为“奏疏者,群臣论谏之总名也”。“奏疏”中除“上书”、“章”、“表”外,还有“奏”、“疏”、“对”、“启”、“状”、“札子”、“封事”、“弹事”8种。
同代的贺复征进一步扩大了“奏疏”的种类,共有14种一疏、奏、章、表、弹事、封事、条事、对、议、启、状、札子、笺、笏记,可见历来有人把“奏疏”看作上奏文体的总称的。
作为独立文种的“疏”其格式与“奏”相似,特点为条析疏通、陈事通彻,条理明序。查汉代史书中的相关注释,我们也可以看出“疏”的这一特点:《汉书·苏武传》“数疏光过失”,注“谓条录之”。《杜周传》“疏为令”,注“谓分条也”。《扬雄传》“独可抗疏”,注“疏条其事而言之”。陈情叙事,必有条理,才可称之为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