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与差别待遇是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基石,指发展中国家在WTO谈判中可承担比发达国家少的义务,如更低幅度的关税减让。该原则旨在弥补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结构性劣势,允许其保留国内产业保护空间并享有过渡期安排。发展中成员可自行声明身份,但需接受其他成员质疑。
2025年9月,
中国宣布,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
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李成钢介绍,2001年,中国以发展中成员身份加入世贸组织,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是中方应当享有的制度性权利。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包括较低水平的开放承诺和义务、较长时间的实施过渡期、享受贸易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等。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方在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同时,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结合自身发展水平和能力,自主务实处理具体议题谈判中涉及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为达成多项世贸组织谈判成果、促进全球贸易更自由更便利作出重要贡献。
特殊和差别待遇是世贸组织给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目的在于缓解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困难,减少其可能遭遇的风险,促进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贫困、改善民生。
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O发展成员方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分享贸易
投资自由化所带来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WTO2000年10月贸易发展会议公布的统计,在WTO众多的协议中,占WTO成员总数80%的发展成员方可利用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有145条,主要分为两类:
1.发达成员方积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发展成员方全面参与WTO和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而积极采取有利于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一些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二是例外措施的运用,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展成员方采取
基本义务例外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特殊利益。这是特殊与
差别待遇条款中最多的一种;三是允许发展成员
方在履行某些协定时有过渡期;此外,最不发达成员方还可享有更加特殊的差别待遇。
2001年11月WTO
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多哈部长级宣言》的方式宣布正式启动“
多哈发展议程”,标志着新一轮
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开始。我国作为
世贸组织成员全面参与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多哈宣言》授权审核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以便加强有关条款,使其更精确、有效和具有操作性,这项工作由贸易与
发展委员会特会执行。这是在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两大阵营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发展中成员在此之上的要求能否得到合理满足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在新一轮谈判的其他议题中的立场,从而对整个谈判进程及结果产生
重大影响。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成员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